执行督促前置,未执先督促履行
勉县法院将执行督促向前延伸,在诉前、诉中阶段发放《自动履行告知书》,在执行阶段送达《执行义务告知书》、《执前督促履行通知书》,通过教育引导、强制威慑等方式,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帮助权利人及时兑现权益,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快速高效维护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
甲、乙两运输企业因经营不善,拖欠丙供应商燃料款30万元,被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甲、乙企业均有负债,但仍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市场前景。如果直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企业停产倒闭。执行法官对甲、乙企业相关运输车辆仅采取活查封方式,其车辆还可正常运输生产,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促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企业以分期履行的方式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被执行人企业资金周转的缓冲期,并在业务上继续给予支持。最终,被执行人企业逐步恢复生产经营,仅用一年时间按时履行了还款义务,还实现了扭亏为盈。
勉县法院通过机制创新与服务升级,将司法职能嵌入企业发展关键环节,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换位思考,以“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防患未然,真正实现“办理一批案件、规范一类行为、护航一方企业”,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力。
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