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守行政许可设定原则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原则的重要性,完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需遵循核心原则。一方面,落实公开原则,将许可依据、条件、过程、结果全部公开,尤其要公开实施过程,杜绝“暗箱操作”,保障群众利益。另一方面,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需公平对待每位合格申请人,杜绝徇私舞弊与歧视,在特许的拍卖、招标环节确保人人平等,不搞私下交易。
(二)强化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政府部门许可设定权后,需防范其为自身利益扩大范围。应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建立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完善层级监督,推动上下级主动互监;设立社会举报制度,对监督者给予奖励,形成多元监督合力。
(三)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
我国行政许可评价机制存在立法滞后、经验不足等问题,当前正逐步建立定期评价制度并开展试点。完善过程中需扩大公众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广泛吸纳公民建议,充分发挥评价机制作用,减少许可执行阻力。
(四)规范政府职能,合理约束自由裁量权
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国务院党组会议均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政府权限与自由裁量权正相关,需通过明确职能、限定权力,合理控制自由裁量行为,减少对市场与社会的不必要干预,推动权力运行合理化。
四、结语
行政许可以限制自由为代价,一定程度上制约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目前,行政许可仍处于发展阶段,立法与实践尚不完善,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尽管理论界尚未能给出精准范围,但随着研究深入,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将愈发精细,其设定问题也将持续成为行政法学界的重要研究方向。
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