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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浅谈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来源: | 作者:李思科 | 发布时间: 2025-07-02 13:13:44 | 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作为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打破了传统民事检察“坐堂办案”模式,将案件审查过程置于各方监督之下。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诉求,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理性提出诉求,检察机关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和监督重点,协同听证员从中斡旋、释法说理、解惑答疑,促进双方达成和解,放下成见,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已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并加以完善。本文以笔者所在的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为视角,旨在对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公开听证程序的溯源、现状、意义进行分析,剖析其现存问题,并提出完善措施,以期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 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的溯源和现状

  上世纪 90 年代末,我国司法领域开始对听证制度进行初步探索,民事检察领域也随之开启了公开听证的尝试。199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这一规则成为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早期雏形,让民事检察公开听证走进社会公众。200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原则,却未对公开审查或公开听证作出具体规定。201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民事检察听证制度迎来了重要的发展契机,该规则在第五章“审查”中单设 “听证” 一节,以 8 个条文的内容对民事检察听证制度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这一规定为民事检察听证制度正式确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202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框架逐步搭建。2021 年,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 “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为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指明了根本方向。同年,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印发《民事检察部门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工作指引(试行)》,对民事检察听证的适用范围、程序、听证员的选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得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在实践中有了更为具体的操作依据。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工作,听证案件的数量和类型大幅增加。

  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的实施,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开、透明的申诉平台,让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增强了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参与感和认同感。听证员的参与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使得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更加公正、规范、透明,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同时,通过媒体的宣传报道,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也逐渐为社会公众所了解和关注,社会认可度不断提高。然而,如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在认识层面,部分检察人员对公开听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听证制度的价值和深远意义理解不够透彻,违背了该制度设置的初衷;在启动条件和启动方式上,标准不够明确,部分干警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让听证程序可有可无;在选任听证员时范围受限、参与机制不健全,听证流于形式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深入查找问题所在,探讨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公开听证制度对民事检察监督的意义

  近年来,公开听证制度不仅增强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司法透明度,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还提升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1.主动接受监督,提升司法透明度。公开听证打破了以往民事检察办案的封闭性,将案件审查过程全方位展示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增加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严谨,也使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有了更直观、深入的了解,有效提升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信任感。同时,在公众和媒体的多方监督下,可以有效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职权行为,倒逼检察干警必须对案件有准确、深刻的理解,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2.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不仅仅局限于解决个案纠纷,而是通过对具有普遍性、典型性案件的听证,挖掘背后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根源,提出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在一些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劳动争议等民生领域的案件中,通过公开听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促使相关行业规范自身行为,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

  3.保障知情权,增强检察公信力。公开听证将检察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让社会公众看到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的工作作风和态度,以公开促公正,提升了检察工作的权威性和认可度。听证员的加入也使得检察官可以借助“外脑”的智慧支持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朴素价值与真挚情感,准确认定事实、提高审查质效,实现司法公正。

  三、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现存问题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在提升司法透明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增强检察公信力等方面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然而,我们也必清醒地认识到,这一制度仍存在诸多发展瓶颈,如部分检察干警认识不足、听证程序启动标准不明确、听证员选任及参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着该制度的快速发展。

  1.对公开听证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民事检察长期以来形成的书面审查办案习惯根深蒂固,一些检察干警总认为公开听证并非必要程序,且程序繁琐、耗时费力,对听证制度的价值和意义理解不够深刻,缺乏主动运用听证方式办理案件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没有做到“应听证尽听证”。比如在一些复杂的民事借贷纠纷监督案件中,承办人员本可以通过公开听证进一步查明事实、化解矛盾,但受固有思维影响,直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结案,导致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引发不必要的申诉信访。

  2.听证程序启动标准不够明确。在启动条件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5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 “确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听证会。然而,对于 “确有必要” 的具体标准缺乏明确的细化规定。我院在这方面亦认识不足,目前启动该程序范围较窄,仅在拟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案件中适用公开听证程序,未充分发挥公开听证制度的作用。在启动方式上,目前主要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为主,当事人申请启动听证的渠道相对狭窄。这使得当事人在程序选择上缺乏主动性,无法充分表达自己对听证程序的需求。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启动听证时,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有的为了完成听证任务,将一些不必要听证的简单案件拿出来充数,占用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听证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将一些本应通过听证解决的疑难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新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民事案件,由于缺乏明确的适用指引,检察机关在判断是否听证时存在困惑,影响了听证制度在复杂案件中的有效应用。

  3.听证员选任及参与机制不健全。听证员作为听证程序中的重要参与主体,其专业素质和说理能力直接影响听证结果的公正性。2022年,全市检察机关听证员库正式建立,在选任听证员时,虽提出优先录取了解检察工作或有实务经验的法律从业者,但在实际听证过程中,很难根据“四大检察”领域不同而匹配到专业特长相符的听证员,且听证员大多来自于特定的行业或群体,缺乏多元化的知识背景和社会经验,难以对一些复杂的民事案件提供全面、客观的意见。在听证员参与机制方面,存在听证员对案件了解不深入、参与度不高的情况。听证员往往在听证前较短时间内才接触案件材料,无法充分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在听证过程中难以有效发表意见,影响了听证的质量和效果。

  四、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的完善意见

  为了推动民事检察共开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从提高认识革新理念、完善立法优化程序和强化机制配套建设三个维度深入探索,提升检察人员能力,为民事听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

  1.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对于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而言,理念革新至关重要。检察机关应深刻认识到公开听证制度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重要价值,主动适应司法公开的时代要求,推动听证工作常态化运行。当然,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是关键。通过将听证工作纳入检察工作考核体系以及检察官业绩考核指标,设置 “听证案件数、人均公开听证” 等考评指标,以此激发检察人员开展听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制度上加以保障,才能让检察人员真正认识到听证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运用听证方式办理案件,从而推动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2.立法层面完善,明确听证启动标准。进一步对《规则》中 “确有必要” 进行列举细化。如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争议较大的案件,对长年申诉上访、涉及大量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对拟作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决定的案件,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拟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等应当要听证。同时,应从立法层面拓展听证启动方式,赋予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或自身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时,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检察机关需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则应及时组织听证;若不符合,需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确保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到尊重。只有将这些标准细化明确,才能避免实践中出现听证范围不明确、随意性大的问题,使听证制度在真正需要的案件中发挥作用。

  3.拓宽选任渠道,建立健全听证员选任及管理机制。听证员是民事检察公开听证中的重要参与主体,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听证效果。拓宽听证员选任渠道,扩大听证员选任范围。除了现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群体外,还应广泛吸纳法律实务工作者、专家学者、行业专业人士、社区工作者等不同领域的人员进入听证员库,以满足不同类型案件的听证需求,充分借助“外脑”提升办案质效。建立听证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听证员进行法律知识、听证程序、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履职能力。加强听证员的考核管理,对履职尽责、表现优秀的听证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保证听证员队伍的质量和活力。同时,还可以根据个案的特点,邀请一些“知情人”担任听证员,例如我院之前办理的涉及宅基地纷检察监督案件,听证过程中邀请村委会工作人员、组长等担任听证员,有助于查明事实和化解矛盾。另外,在听证前,应提前向听证员送达详细的案件材料及争议焦点,让听证员有足够的时间考虑研究案件,使其能够在听证过程中充分发表有价值的意见。

  总之,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任重而道远,只要我们不断探索创新,持续优化制度设计,积极应对挑战,这一制度必将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绽放更加耀眼的光芒,定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民事检察的温暖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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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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