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界通常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案发后明知具有赔偿责任,却在尚未开始民事诉讼时即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以此对抗即将到来的法院执行,其主观恶性较一般的拒执行为更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将判决、裁定生效前的拒执行为纳入到拒执罪打击范围,有助于加大对诉前、诉中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打击力度,推进生效判决的执行和实现公平正义。虽然拒执罪的起算时间一般是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判决(最高院指导案例第1396号)中指出,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之前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后如果仍然隐瞒或者不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可以构成拒执罪。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执罪。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其对诉讼前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表明,拒执罪的数额计算不仅限于判决、裁定生效以后转移的财产数额,还包括行为人在预见将承担大额民事赔偿后、在民事履行义务确定前转移、隐匿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加大对诉前、诉中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打击力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可彰显法律的公平。特别是对于交通肇事类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及时救治及其他合法权益,从义务人明知自己有赔偿义务起转移隐瞒财产作为数额计算和量刑考量的起始日,这符合拒执罪出台的初衷,而不是待判决生效后。
司法实践中,在生效前,如何证明当事人明知自己将会承担法律后果?这需要借助相关权力机关的责任认定和公众的一般认知考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类责任纠纷;行为人利用二审程序恶意拖延诉讼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等情形。
(二)交通肇事类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应从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明知自己有赔偿义务起转移隐瞒财产作为量刑的起始日(确定拒执金额的起算点)。
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有效解决执行困境,严惩抗拒执行的肇事者,最大限度挽救伤者生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根据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类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应从案发后义务人明知自己有赔偿义务起转移隐瞒财产作为量刑的起始日,而不是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作为起始日。同时,其配偶名下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也需要考虑肇事者配偶名下财产转移的记录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防范肇事者从案发后转移隐瞒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
(三)肇事者隐瞒转移财产,不如实申报财产导致名下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应该作为量刑的依据。有相关案例表明,对于撞人后不救助以及抗拒执行支付受害者医疗费用的肇事者,应作为不作为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从严从重判罚。
如何发挥司法解释和指导性判例的作用,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值得各方关注和思考。肇事后及时救助,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基本的良知与道义。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达10余万人,驾驶员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占比近90%。其中,因救助不及时导致的死亡率超过20%。《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条规定,即“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者“见死不救”放任受害人死亡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受到刑事严惩。肇事者的救助责任与医疗费用的承担不是等待漫长一审二审程序确定,而是从案发后肇事司机明知起算,这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如果对于肇事者仅仅从判决生效后转移才算拒执,助长了侵权人转移隐瞒财产抗拒执行的风气,无法保障法院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无法保障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无法改变大量生效判决执行难的困境,于法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
加强公、检、法联动,进一步明确最高院、地方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实践作用,有效防范肇事者从案发后转移隐瞒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发挥拒执罪的依法惩治作用,保护受害人家属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保障百姓平安出行的法治环境,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根据最高院相关指导性案例,对债务人为逃避赔偿责任在判决前转移隐瞒财产并持续至判决生效的行为定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了详尽的分析。专家建议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交通肇事类侵权案件的肇事者在案发后、判决生效前转移、隐瞒财产的行为依法应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就拒执罪而言,起始日并不仅仅限于判决生效日期,界定起始日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行为人知晓自己所负义务的时间。
根据相关的法律,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396号指导案例,判决生效前,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给付等义务,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因该行为导致了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法律后果,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执罪。
三、肇事司机拒执犯罪情节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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