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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以案释法】饭店就餐儿童出意外 法官悉心调解化纠纷

来源: | 作者:李思科 | 发布时间: 2025-04-30 10:34:06 | 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近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法院运用“背靠背”“面对面”方式成功调处两起儿童随父母外出就餐受伤引发的纠纷,在法官的释法明理、耐心调解下,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涉事餐厅当即支付了赔偿款,纠纷顺利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案件一

  2024年12月,5岁的向某随母亲到某火锅店就餐,期间在店内楼梯口玩耍,不慎跌倒磕伤额头,随即被送到医院紧急缝合,因伤口较大,次日又到上级医院进一步处理。半月后,双方协商未果,向某家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9050元。向某认为,火锅店作为经营者,未能有效保障顾客安全,应对其受伤负责。火锅店辩称,店内已在餐厅醒目位置放置了警示牌,对潜在危险进行了提示,事故发生时地面并无积水,故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对案情进行查证,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出发进行释明,火锅店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消费者出入公共场所应当注意自身安全,自身若有过错亦应承担责任。经法官释法明理,火锅店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疏忽,表示今后会以此为鉴,加强安全管理,排查安全隐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火锅店赔偿向某医疗费等3500元,并当庭支付完毕。

  案件二

  2024年11月,3岁的何某随父母在某烧烤店就餐,期间不慎从餐椅上摔倒,致面部受伤。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何某家长认为,何某年仅3岁,烧烤店未按规定提供儿童专用座椅,是孩子摔伤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烧烤店则认为,该店配备有儿童座椅,是何某家长给孩子自愿选择普通座椅,用餐过程中何某在座椅上上下攀爬,家长未加制止,致事故发生,显然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责任。双方自行协商未果,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00余元。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及时与何某家长和烧烤店经营者沟通,“背靠背”进行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在法官的来回穿梭、释法明理、悉心调解下,双方终于“面对面”坐下来达成调解协议,烧烤店自愿赔偿何某1500元,并当即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从事公共服务的经营和管理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高度重视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完善警示标识,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消费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自身安全。未成年人父母更要尽到监护义务,时刻关注孩子,教育引导孩子不要到有安全隐患地方玩耍,做好安全提醒和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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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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