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近日,汉滨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挪车纠纷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通过“情理法交融”的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场履行赔偿义务,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原告周某需驾车外出时,发现被告何某的车辆停放在通道处,影响其通行,遂联系被告何某挪车。何某到场挪车后,周某情绪激动,下车找何某理论,双方发生激烈争吵。争执中,何某推搡周某致其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6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000余元。事后,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赔偿全部损失。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卷宗,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原告周某认为,何某违规停车且动手伤人,应全额赔偿损失;被告何某则辩称,自己接到电话后及时到场挪车,但周某情绪激动引发冲突,自己并未动手打人,且赔偿金额过高。庭审中,双方情绪对立,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挪车纠纷看似小事,但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严重后果。”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但矛盾根源在于缺乏有效沟通。若简单判决,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关系修复。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策略,分头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与诉讼风险。一方面向何某指出,虽未故意动手伤人,但在争吵过程中推搡周某致其摔倒受伤,该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另一方面向周某释明,其下车与何某理论争吵的行为客观上激化了矛盾,自身亦需承担部分责任。
经耐心细致调解,法官从法理、情理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列举类似案例供参考。最终,何某认识到自身过错,同意赔偿周某5000元;周某亦表示谅解,自愿放弃部分诉求。调解协议达成后,何某当场通过手机转账履行全部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挪车、噪音、停车位等纠纷屡见不鲜,当事人应秉持理性态度,优先通过物业、社区等渠道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报警求助,避免因一时冲动酿成更大损失。若矛盾已进入诉讼程序,建议积极配合法院调解,既能高效化解纠纷,又能减轻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