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近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案件。
被申请人陈某甲曾因实施严重暴力危害行为,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法院于2015年对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经多年系统治疗,陈某甲病情有所改善,其子陈某乙依法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通过实地会见被申请人、调取医疗档案、听取主治医师意见、征询基层组织意见等方式,全面审查其治疗成效与社会适应性。
庭审过程中,经依法调查核实该案相关证据材料及被申请人病情评估报告,被申请人精神障碍治疗效果为“显效”,危险性行为评估为“无”,已经持续1年以上,危险性认知评估为“完整”,社会支持评估为“良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解除强制医疗的规定。本院当庭依法作出决定,解除对陈某甲的强制医疗,同时责令家属严格履行监护职责,确保对其后续医疗照护。
本案是安康市汉滨法院近五年来首例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案件,通过公开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规范化样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