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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陕西省商洛市洛南法院在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实践中首次以劳务代偿方式修复秦岭生态

来源: | 作者:李思科 | 发布时间: 2025-04-20 17:37:03 | 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近日,陕西省商洛市洛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并在审判实践中首次尝试以劳务代偿方式修复秦岭生态。
     2018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梁某某使用电猫、猎套等,在其家房后田地边狩猎,猎捕到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陕西省重点保护动物麂子11只(剥皮后食用)、豪猪1只(已放生)等价值3.8万元的野生动物。

     “周法官,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想为生态保护出一份力。但我家里困难,没有更多的钱来赔,可我是庄稼人,有的是力气,能不能通过劳动来修复生态环境?”被告人梁某某得知洛南法院正在探索实践推广环境资源审判“生态修复优先”模式时,对环资审判团队负责人、承办案件法官周梦琳提出了以劳务代偿方式修复秦岭生态的请求。

     2025年3月24日,周梦琳邀请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四皓街道办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人所在地村委会干部以及洛南县司法局公益律师一起到被告人梁某某家走访调查,了解到被告人梁某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老伴因脑梗常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子女常年在外打工,老两口相依为伴。考虑到梁某某的实际情况,经与司法所、村委会座谈,法检两院同意梁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替代性修复秦岭生态环境。

     3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梁某某在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对两亩地的排水渠予以出土、拓宽、加深,以劳务代偿方式修复了秦岭生态环境。
     3月31日,商洛市洛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梁某某非法狩猎一案,在庭审中对梁某某非法狩猎行为严重损害秦岭生物多样性的行为予以法庭教育,梁某某深刻认识到其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秦岭南麓野生动物资源多样性和自然生态平衡,自愿认罪认罚。鉴于梁某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赔偿部分野生动物价值损失,并提供公益劳动替代性修复涉案野生动物死亡造成的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失,当庭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从宽处罚,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庭审后,被告人梁某某真诚向周梦琳说道:“三天的公益劳动让我真切感受到自己的非法狩猎行为给大自然带来的伤害。每一次挥动铁锹,我都在反思自己的错误。以后我不仅自己要守法,还要向身边的人宣传保护生态的重要性,绝不再做破坏生态环境的事。”
     这是商洛市洛南法院首例以劳务代偿方式替代性修复生态的典型案例,不仅让被告人在劳动中深刻认识到生态保护的意义,主动从生态破坏者向生态守护者转变,同时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下一步,
商洛市洛南法院将进一步秉持“生态修复优先”理念,持续丰富和创新秦岭生态司法保护“洛南模式”环资审判品牌内涵,不断尝试和完善劳务代偿修复秦岭生态的科学方法,扎实筑牢秦岭生态安全司法屏障,努力实现“办结一个案、恢复一片绿、教育一群人”的良好社会效果。

   基层风采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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