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为了帮助亲朋好友,自己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来出借款项,这样是否真的可取?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陈某某与王某某夫妇以经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余某借款15万元,原告考虑双方是朋友,而自己又无如此多的存款,便向某银行贷款15万元向被告出借,被告出具借款凭证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约定违约金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借款期满,被告未如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因余某向被告出借资金系其向银行贷款所得,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故双方借款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本金15万元。关于利息,因借款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导致关于利息的约定也随之无效,但考虑到原告余某确因向银行借款而承担了利息成本,为避免不诚信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利,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按原告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即被告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标准支付自2020年12月22日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有时虽属“仗义”之举,但根据法律规定,轻者,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只需返还借款,出借人需要自行承担银行贷款利息,重则可能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使用自己合法的资金。如果自己通过银行、信贷公司、“花呗”等信贷平台取得资金后出借,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均有较大的经济与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人员查询
电话:010-57187769
邮箱:fzzgwb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