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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花钱就能取保候审”?小心陷入“关系”骗局!

来源: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 作者:李思科 | 发布时间: 2024-12-10 20:18:28 | 2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近年来,冒充公检法人员或者谎称与公检法有密切往来行骗的案件屡见不鲜。犯罪分子利用当事人家属或朋友“捞人心切”的心理,以疏通关系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这种行为不仅让被害人财产利益受损,更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是一种需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冒充看守所管教民警为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的诈骗案件提起公诉,绥德县人民法院以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回顾:2024年3月,杨某某与张某某因介绍卖淫分别被神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刑事拘留,二人均被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期间,杨某某了解了看守所管教民警的工作模式。2024年6月,杨某某因手头紧张,便冒充神木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张某某的管教民警,化名“王欢”,添加了张某某的朋友王某的微信,并冒充张某某与王某聊天,在得到王某的信任后,通过给张某某疏通关系办理取保候审等事由多次诈骗王某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全部挥霍。2024年9月,被害人王某因长时间未等到张某某被取保候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取保候审”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依职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够被取保候审,不会因“找关系”“打招呼”等案外因素违背法律规定而作出。因此广大群众要警惕违法犯罪分子以类似理由诈骗钱财,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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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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