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一直是群众反映的法律难题。依法执行是执行工作的重心和主线。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判决的效力在于执行、判决不能执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也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当事人信访、上访等行为给政府部门增加压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权威性判决文书。判决书一经生效,即产生严肃的法律约束力。意味着判决书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法律严格保护。既然是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决书,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判定的期限内,按照判决的内容履行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没有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超过执行时效就不能执行,这样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影响法律权威以及司法权威,如果判决不执行判决书就是一张法律白条,判决就失去意义,所以说不履行判决就应当自动转为执行程序,法院就有义务严格按照判决书执行。不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规定诉讼有时效,执行也有时效,而且时效的期限各不相同。当事人一般为普通群众根本不了解这一法律规定。因为申请执行程序复杂,申请执行又像是第二次开庭,要执行立案,需要缴纳执行费用、布控费,又要请诉讼代理人,且当事人需提供法律文书和被执行人的住处、财产、资金、财务状况等信息,申请人没有义务和权力去查询被执行人的任何信息。如果用非法手段查到并提供会涉及个人隐私,构成违法后果,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会给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增加误工,交通、差旅和精神上的负担。法院执行应简化执行程序,优化执行流程,审判庭与执行庭就判决文书和材料应相互共享,不应当让当事人再提供,生效的判决书只有在权利人履行完毕或协商履行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执行的申请。只有当事人双方实现案结事了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也多次在会议上指出执行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兑现。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法院也应该从申请执行的实际出发,在申请执行与申请不执行之间进行探讨改革,以提升执行效率。以保障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
(淳安县司法局 汪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