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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法院:好心借车给他人,出事要担责吗?

来源: | 作者:李思科 | 发布时间: 2024-11-29 12:20:25 | 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2022年7月的某天,被告小海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上路。途中,小海意欲超越前方正在向左变更车道的车辆,但因道路湿滑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摔倒向前滑行,与前方正在转弯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小海本人及电动自行车车主小芳受伤,二人均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小芳起诉请求被告小海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4万余元。

该起交通事故经平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告小芳及被告小海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另外查明,被告小海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被告小丽所有;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审理:法官审理认为,原告小芳及被告小海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被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实清楚,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原、被告在本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并无不当,且二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因被告小丽将车辆借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小海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芳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余元,由被告小丽、小海赔偿原告小芳损失4千余元。原告小芳获赔后返还被告小海支付的护理费。

法官提醒:朋友之间经常会出于互相帮助或碍于情面,将车借给他人使用,虽一时方便了彼此,但忽视了其中潜藏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广大群众还是要谨遵法律规定,规范用车行为,莫让好心变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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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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