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法院闹离婚
父亲却将儿子儿媳起诉至法院
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屋
儿子“认账”,儿媳却“不认账”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老父与夫妻俩之间
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案情回顾
老王与小王父子关系。小王与小项于2004年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正在法院诉讼离婚。涉案房屋原登记在老王名下,2016年6月转移登记至小王名下,小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1年,老王持一份落款日期为2016年5月28日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向龙湾法院起诉,称与小王于2016年5月2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总房价3200000元,虽房屋已转移登记至小王名下,但因小王一直未支付3200000元购房款,故诉请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后变更诉请为要求两人支付3200000元购房款。
面对诉讼,小王与老王有着特别的“默契”,对老王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接受。小项则持完全不同的意见,认为该协议书系老王与小王恶意串通所签,目的是想借此制造房屋买卖未付款的假象,企图逃避涉案房屋在离婚诉讼中被依法分割,应驳回老王诉请。
倒签合同,虚假陈述
经办法官考虑到小王和小项正处于离婚期间,小王和老王是父子关系且诉讼中极度“默契”,存在虚假诉讼可能,于是立即启动了虚假诉讼甄别程序。 面对老王和小王“默契”的表现,经办法官认真梳理,发现两人“百密一疏”,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的老王收款账户虽然设立较早,但是在2016年10月17日进行了换卡,换卡时卡号发生了变化,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收款账户是换卡后的卡号。也就是说落款时间2016年5月28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卡号却是2016年10月17日才形成的,合同明显存在倒签情形。
面对法院铁一般的证据,老王和小王终于承认合同倒签、虚假陈述事实。龙湾法院在依法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后,决定对老王与小王分别罚款一万元,现两人已缴纳罚款。
- 法官提醒 -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虚假诉讼不仅损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妨碍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本案的处理,一方面切实保障了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了司法权威,另一方面,有力打击了虚假诉讼的不诚信行为,让违法人员付出了代价。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永远在路上,奉劝有关当事人诉讼一定要诚信,千万不要挑战原则和底线,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