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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宪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培根铸魂》

来源: | 作者:宋才发 | 发布时间: 2024-03-05 13:56:18 | 37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3月5日电  新时代需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中国《宪法》制度的特点和特色,说到底就是“宪法至上”,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质是由《宪法》规定的,《宪法》的核心功能是规制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宪法》赋予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民族整合和国家建设是《宪法》规制的国家的根本任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要《宪法》规范是:中华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是《宪法》的政治规范,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是《宪法》的意识形态规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宪法》规制的国际法准则。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基础是:法治中国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基础,现代化建设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基础,科技强国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基础。这篇论文是2023年8月22—24日宋才发教授在贵州省《贵州高质量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发言要点由中共贵州省委主管、主办的省委机关刊物《当代贵州》杂志2023年第44期刊载。大会期间宋才发教授接受了《贵州日报》、《贵州民族报》、贵州省电视台等媒体的专访和现场采访,《贵州日报》2023年8月25日在“天眼新闻”、《贵州民族报》8月25日在“理论版”专门报道,贵州省电视台进行了现场直播和综合报道。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宪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培根铸魂[J].当代贵州,2023(44):62-63.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宪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培根铸魂

  宋才发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超越了以民族关系协调为主线的民族事务治理范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阶段,需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血脉相连的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是中华民族融入世界民族之林、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内在动力。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文明”创造者实体的中华民族,迄今已有数千年深厚的文明发展史。但是作为共同体概念的“中华民族”则是近代社会的产物,经历了由“自在”到“自觉”的历史嬗变,体现了以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为核心的时代特征与要求。党的第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制胜密码,对于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培根铸魂,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宪法内涵

  (一)《宪法》的核心功能是规制国家的国体和政体

  “共同纲领”和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为《宪法》政治奠定了制度基础。中国《宪法》制度的特点和特色,说到底就是“宪法至上”,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绝对不搞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多党执政”那一套。回顾七十多年来《宪法》政治建设走过的不平凡历程, 不难发现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为《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的临时宪法”,不仅是中华民族和新中国的政治基石,而且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一切法制建设的基础,奠定了新中国《宪法》政治发展的良好开端。1949年9月27日在北平(北京)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先行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它们是《共同纲领》的配套立法,与《共同纲领》一起构成“临时宪法”的基本框架。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标志作用的《共同纲领》,被刘少奇称之为“目前时期全国人民的大宪章”。1954年毛泽东主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首部《宪法》被法学界称之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诞生后的第一部权威《宪法》,确立了《宪法》政治体制的基本模式,规划了民主政治发展的总章程、总格局。《宪法》不仅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而且确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为中国《宪法》政治发展构筑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在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宪法》遭到了灭顶之灾,替代“五四宪法”的是1975年《宪法》,法学界将其称之为“七五宪法”。实事求是地说,“七五宪法”和改革开放之前制定的“七八宪法”,无论从法律内容上还是从格局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如果说“七八宪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左”的政治色彩比较浓,《宪法》原则、民主精神不足的话;那么,“七五宪法”就严重地偏离了《宪法》原理,即使在立法形式上也很不完整,背离或抛弃了一些基本的《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值得欣慰的是在党中央果断地结束“文化大革命”错误之后,1982年制定的《宪法》及其前后的组织法、选举法等与《宪法》相关法的制定,事实上开启了中国《宪法》政治发展的新征程。法学界习惯性地把1982年《宪法》称之为“八二宪法”,“八二宪法”也就是我国的现行《宪法》。“八二宪法”在本质上标志着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转折,复原了1954年《宪法》应有的完整框架,恢复了《宪法》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1982年《宪法》事实上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点,在《宪法》价值观、基本原则、体系内容和具体规范上,体现了对1954年《宪法》的回归、承继和发展。“八二宪法”以及随后40多年来的《宪法》修改、修正和《宪法》法治建设,为我国《宪法》政治复原和发展夯实了雄厚的基础。与时俱进的“八二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五次修改,陆续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内容,统统载入了《宪法》。尽管“宪法修正案”没有直接写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字表述,但由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科学表述被载入《宪法》,这就在实质上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充足的《宪法》依据,表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宪法修正案”的这些修改和修正,从根本上规定了《宪法》政治的正确走向,成为当下《宪法》建设进展和国家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形成了中国《宪法》政治发展的制度保障。

  (二)《宪法》赋予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

  人的生存发展是享有一切人权的现实基础。《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条言简意赅的《宪法》规定,可以看作是全体人民“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法律规范的法源。除此之外,《宪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还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所有这些由公民“生存权”“发展权”派生出来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都获得《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保护。然而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拥有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尽管“绝对贫困”问题到2020年底已经彻底解决,但是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仍然是中国人民最基本的人权,是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突出的核心问题。2018年12月习近平首次提出并阐释“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重要论断。这个对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经典表述,涵盖了物质、精神、文化、社会、民主、法治诸多方面的内容,反映了习近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整体性理论特征。“人民幸福生活”与“人民美好生活”两个概念紧密相连,既是执政党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理论在人权领域的具体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核心概念的重要指引;也是对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人权目标的中国化,包含了评价一国人权状况的最重要标准和实践要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认为人的发展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条件”做出了深刻的阐述,把“人的全面发展”设定为人权的根本目标,追求的既是人的个性、能力和知识的协调发展,也是人的自然素质、社会素质和精神素质的共同提高,同时还是人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的充分实现。习近平以富有中国特色的、鲜明的“人民性”和“时代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推进了“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中国化和时代化,强调“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2023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2周年,如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得不到根本保障,那就无法奢谈实现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其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更无法遑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目标。新时代新阶段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本目的和目标只有一个,就是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让全体人民的美好生活更加殷实、幸福、可感。人权理论是对人权道路、人权实践、人权经验的科学总结,中国的人权道路、人权实践始终坚持人民性立场,体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因而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彻底打破了西方资本主义在人权话语体系上的垄断局面,系统地阐释了人权的中国经验,为世界人权事业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民族整合和国家建设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华夏5000年文明发展,孕育了中华民族灿烂辉煌的传统文化,积淀了中华民族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基因和精神沃土。“大一统”概念始见于《公羊卷·隐公元年》,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灭六国实行中央集权制。汉承秦制,“大一统”思想趋于成熟。可以说具有厚重历史感的“大一统”思想,不仅对中国古代政治格局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事实上维系并形成了超稳定的中国社会结构。经过历朝历代“大一统”政治实力以及各民族的不断交往融合,形成了“国土不可分、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中华文化“和合”基因。“中华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最根本的认同,是中华民族由“多元”走向“一体”的精神纽带。中华民族的“一体性是在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与自由且平等的公民身份的实现中逐步实现的,从而构成一个整合起来的政治法律共同体”。早在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法律文献中,就使用了“中国民族”和“中华民族”这两个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渐用“中华民族”取代了“中国民族”,基本上没有再使用“中国民族”这个概念。《宪法》规定的“中华民族”,是中国的“汉族”和“少数民族”等56个民族的总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把“中华民族”定义为“中国各民族的总称”,中华民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族”。《宪法》作为一个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最高政治契约,其核心任务就是整合、巩固民族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中华民族学术术语抑或政治话语的法制化,是从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中华民族”的提法肇始的。到2022年3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正,增加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定职责,意味着中华民族由学术术语抑或政治话语,正式转化为法律文本用语,表明中华民族作为中国“国族”在法律规范上得到确认。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具备了一体两面的特征:“一体”即中华民族共同体,“两面”即中华民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确界定“中华民族”的《宪法》内涵,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确理解和完成政治共同体的核心任务,“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非常重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要义,在于增强56个民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共同建设一个具有顽强生命力和凝聚力的中华民族共同体。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规范

  (一)中华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是《宪法》的政治规范

  中华民族内心深处藴藏着“大一统”的价值观。一部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一部由56个民族人民勠力同心、用血汗共同书写的历史,经历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直接走向“强起来”的奋斗历程。与此相适应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经历了从“培养”到“培育”再到“铸牢”的发展过程,突出强调“中华文化认同”和“中华民族认同”的历史形成过程。在民族国家基础上凝聚而成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不仅是一个承载传统历史文化的共同体,而且是一种超出文化意义范畴、具有政治法律含义的共同体。中国多元一体的独特民族结构,既塑造了多民族国家的制度体系,也决定了民族关系的发展和民族国家体制的建构。从结构上看,56个民族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一体包括多元,一体是发展的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从层次上看,多元是基础层次,一体是最高层次。自秦始皇建立“大一统”的王朝帝国起,中国就实行“书同文、车同轨、行同伦”,统一度量衡、推行郡县制,从而奠定了维系中华民族高度凝聚力、高度统一的文化基础与制度基础。从秦汉统一到魏晋南北朝分裂,再到隋唐统一,五代宋辽金西夏的分裂,最后到宋元明清的统一,逐渐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元统一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是由共同的国家疆域、共有的历史记忆、公认的价值体系、共有的精神家园等诸多要素组成的统一体。主权独立和国家统一是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主权”是国家政治法治共同体的核心,是国家统一的坚实基础和主要标志。多元一体的文明格局要求政治上一体化,文化上、制度上和思想上的统一性。“中国”内涵的演化历史过程,表明政治中国与文化中国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从实体上扩充了“中华”的外延与内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职之前要面向《宪法》宣誓,说到底就是要通过公开向《宪法》宣誓的途径和方式对人民宣誓,以显示“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敬畏感。全体中国人民自觉认同和遵守《宪法》,自觉履行和捍卫《宪法》,就是自觉认同中华民族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国家。公民发自内心地国家认同,无异于是对《宪法》制度和国家制度的认同。任何一个没有“国家认同”牢固基础的国家,终究是经不起国际风浪冲击的。当然,至今也说不出哪个国家已经建立起了永久性的国家认同,世界发展史还没有提供这方面强有力的证据。“大一统”政治体系与文化体系的不断发展与成熟,不仅标志着“中华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具有坚不可摧的政治基础,而且衍生出兼容并包的气魄格局、亲仁善邻的价值传统、协和万邦的和合理念,鲜明地体现中华文明的气质、气度和气派。

  (二)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是《宪法》的意识形态规范

  中华文化是由各民族优秀文化组成的集大成者。习近平在2023年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和平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也是中华文化传承发展的核心理念。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积极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 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从共同体意识所藴含的学理出发,充分运用国家在基层治理中积淀的设施资源,通过适当的调适以形成新的文化功能,用以服务于国家文化现代化的重大发展战略。从2015年1月中央发布《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到2020年底我国初步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标志着我国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201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后,国家大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地方政府普遍加大城乡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覆盖面,以提供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满足全体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发展的需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成为新时代“中华文化认同”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稳定器和加速器。习近平指出“我们面对的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格局与国际关系处于大变革、大调整之中,国际力量对比发生了全球性、革命性的深刻变化。要在这个瞬息万变的大千世界里以不变应万变,强化“中华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显得无比重要。公共文化服务是全体劳动人民普惠性的服务,能够构建人民群众的共享意识、夯实公平观念,需要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前提下,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发展。中华民族在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变过程中,实现了由“共同体”到“共同体意识”的跃升,公共文化服务就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途径。从一定意义上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促进民族团结的必由之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保障。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中华文明的统一性决定了中华各民族文化融为一体,决定了国家统一永远是中国人民的核心利益,也决定了坚强统一的国家是各族人民的命运所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阶段,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化“中华文化认同”,本质上就是《宪法》规制的意识形态的规范化要求。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宪法》规制的国际法准则

  中华文明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2013年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在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又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上,要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继续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的责任与担当。2023年7月4日习近平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讲话中指出,10年前我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0年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支持,正在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俄罗斯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教授阿列克谢·阿列克萨欣认为,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建议,符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根本利益,符合各国人民共同期待。“中国方案”必将“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促进世界持久和平和人类发展进步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式现代化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中华文明以现代力量,中华文明赋予中国式现代化以深厚底蕴。”中华文明与中国式现代化,形成了相互融通、彼此成就的历史逻辑,反映了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构成了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2015年9月习近平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构成了中华文明区别于其他文明的本质属性。中华民族素有崇尚文明法治的优良传统,“礼之用,和为贵”。中华文明不仅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支撑,而且为中国式现代化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制的国际法准则。国际法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体系,中国国内法律制度是国际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高层次的具体适用和必要补充。201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国内和国际的法治决议》,重申“必须在国内和国际上普遍遵守和实行法治,并庄重承诺维护以法治和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从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上的“共存国际法”,到以《联合国宪章》为标志的“合作国际法”,再到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法治目标的“共进国际法”,所有这些国际法的准则、原则、法律规范,既是国际社会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目标,也是我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遵循。譬如,2017年2月10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把中国政府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次写入了“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决议;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粮食权”两个决议中,明确写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越是在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关键时刻,越是要加快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以全新的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我国未来要继续并切实维护海外利益安全,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增强预判力、话语权、塑造力,善于从多边安全合作中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发展利益。当下尤其要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形成专业性强且环环相扣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创新基层治理理论,善于以对话协商解决争端,以互利互惠摒弃零和博弈,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不懈努力。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基础

  (一)法治中国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基础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发挥法律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系统的规划了法治中国建设的远景目标,即“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做好民族工作的新要求,完善其法治保障体系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从民族层面完成现代法治国家的构建,通过制度形式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各项举措提供《宪法》和法律支持,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宪法》法律地位,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权化。《宪法》和法律是民族整合的强有力工具,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具有指引、教育和强制功能,能够直接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导向和引导的作用。维护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前提,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基础,巩固各民族团结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目标指向。载入“中华民族”概念的2018年“宪法修正案”,可视为我国用《宪法》和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的一种实践回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因之而有了更清晰的《宪法》依据,对进一步维护中华各民族平等地位提供了基础规范。但是必须注意到,“宪法修正案”只是把“中华民族”概念写入其中,并没有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科学表述完整地写入其中,两者的含义和分量是不可等量齐观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能缺少《宪法》的支撑。建议在未来的《宪法》“修改”抑或“修正”中,增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专门条款。需要促使法律通过细化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指引公民自觉地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导向和指引,为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后果承担责任。《宪法》既是国家权力的授权书,又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执法机关和地方政府需要通过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的一定行为予以褒奖抑或惩戒,以便于进一步推动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的形成。《宪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家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民法典》第八条重申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包括对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尊重与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等罪名,强调对于侵犯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制裁。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载有保障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的权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阶段,需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保障全体人民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实现个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富裕目标,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这是当下和未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坚实基础。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内涵中国共产党百年来民族工作的智慧结晶。进一步贯彻和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应当在总结、优化和提炼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形成统一施行的民族团结进步法。

  (二)现代化建设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经济基础

  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以经济现代化为基础。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数量庞大、民族成分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只有在经济现代化的基础上,才能真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族人民才能勠力同心地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推向前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56个民族人民共同的现代化。到2035年14亿多人口将整体迈进现代化;到21世纪中叶我国将全面建成现代化强国,其任务之艰巨和难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所以,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事求是地说,中国式现代化道路避免了资本主义现代化道路既有的缺陷,遵循人的基本价值取向、以人本逻辑为底层逻辑,突出“人是现代化的前提和归宿”,从本质上解决了资本主义现代化发展的异化症候,克服了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固有弊端,生动地展现了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中国式现代化既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定性指向,体现了中国之治的强大气魄和宏伟图景,又以中国智慧、中国风格、中国范式为世界提供了可供效仿的借鉴。“十四五”期间要继续推进“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以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各族人民在交往、交流、交融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主导型动力,长期以来一直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进方向,始终是14亿多人民最可信赖、最可靠的主心骨。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人间正道,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发展机理相交,二者融通于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因此,习近平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在“十四五”期间乃至更长的时间内,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全面领导。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的特色和优势所在,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中,必须义无反顾地发挥好党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优势。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体人民百折不挠团结奋斗,既是党的百年历史的经验总结,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要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面的、全方位的复兴,其中就包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华文明的复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推动中国经济现代化的重要资源,中国式现代化已经不再只是单纯的物质现代化,而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这里的“中国式”标明中国式现代化与既有的现代化道路不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基正是其独特性所在。

  (三)科技强国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基础

  国家现代化建设是实现科技强国的根本体现。对《宪法》关于“国家建设”概念的理解,由于它事实上具有多学科的属性,因而至今尚无统一的定论。《宪法》充分显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国家建设目标导向功能,即通过《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达到和实现“科技强国”的夙愿与战略目标,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坚实的文化根基,就需要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力量,进一步集中到“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上面来。一个国家是不是科技强国,不仅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习近平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譬如,“统一性”就是中华文明所具有的突出特性。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是政治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人们只有处在一个良好的共同体秩序和安全环境之下,共同体才有可能得到巩固和发展,其根本利益也才有可能得以维护。确保政治共同体的安全、保障政治共同体的秩序,是政治共同体在其制度构建中必须考虑的价值目标。因而《宪法》“序言”第六自然段,专门就如何增强国防、维护国家独立和安全做了规定;第八自然段就“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做了规定。“文化是一个民族的魂魄,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的根脉。”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需要以中华文化保护法律体系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的重要发力点,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民族事务,以法治方式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安全保障。当我们的国家还有人“在嘲笑爱国者”“在崇拜权势和金钱”“在鄙夷理想和志气”的时候,就不能说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有底气的强国”,国家就需要认真检视社会道德观、价值观是不是出现了偏差?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学校和家长们的高度警觉并进行深刻反思。正因为如此,《宪法》第二十四条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规定,这是爱国主义、国家认同在国家根本大法层面的意志表达,体现《宪法》“国家认同”功能对青少年主动而积极地塑造,从而实现了最高层次的法治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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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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