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而因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造成的本船货物受损或灭失,承运人则可免责;而对于沿海、内河运输,不论是管货过失还是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造成的本船货物受损或灭失,承运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除前诉成文法之外,海事活动中亦有系列海事运输规则,在扣押船舶、扣押到港货物、境内船舶“活扣”、境外船舶“死扣”等可能造成巨额损失的相关诉讼过程中,需全面综合地适用,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与此同时,海事纠纷的标的金额较普通民商事案件更高,判决结果对双方的影响更大,相关保全行为亦面临较高风险。

对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事海商委员会副主任、文康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高良臣,近日在大家财险主办的“与民同行 护民权益”2023年法律类保险研讨会上与参会嘉宾详细讨论了如下案例:

两家长期贸易伙伴D和E在一次采购50个集装箱油料的贸易过程中,约定见到提单复印件支付100%货款,E委托船公司装船后,拿到提单,D见到提单复印件(收货人是D)支付全款,但E要求就此前批次货款一并付款,遭到D拒绝。为此,E未将正本提单交付D,货物到港后,船公司未见正本提单,其根据海商法及国际海运规则,拒不交付货物,D申请海事强制令,其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合同,箱单,发票,付款凭证,提单复印件等全套证据及保险公司的诉责险保单和保函,法院据此签发海事强制令,货物交付至D,但E在此期间已将货物转卖给F,且已申请船公司另行签发正本提单,F据此向法院提出异议,且提起错误保全诉讼。最终,案件和解。

本案中,E明知我国法院已签发强制令后,仍将原正本提单收回,将货物转卖给F,但从主观视角看,只要没有正本提单,即便不考虑货物滞留费用,货物烂在港口D亦无计可施,因此D申请强制交付当然是出于善意,但在海商法框架下,F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D大概率面临赔偿问题。

换言之,在海事行为中,案件审查(法律、规则和事实)的复杂性远超普通民商事案件。毕竟,基于海事海商的特殊性和国际海运的特殊惯例,保全申请人和保险公司自然需关注到其合理义务,法院不会因其不熟悉海运惯例而认定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仍以前述大家财险为例,其不仅构建起了自己专属的审核团队,以保证专业判断和出单时效,亦通过划分专属业务线仅以夯实专业价值基础,比如,其海事业务线由业内专家牵头,持续推进海商法、海事海商国际规则的标准适用研究,持续打磨完善涵盖海事先予执行、海事继续执行、海事暂缓执行、海事解除强制措施等海事请求执行保证保险系列产品,力争全方位服务海事活动当事人、专业律师及相关机构。

尽管创新源于需求,源于对客户的深度理解,但更源于自身的实力。仅就海事保险而言,我国海岸线长,海事纠纷发生地分布广,且涉案标的高,相关法律类保险产品的落地不仅需要专业加持亦需及时的响应和实力的背书,而大家财险全国布局的1100多家网点机构,使得其可快速服务客户,提升司法效率,比如,其诉责单一承保风险便可达4亿,且辅之以强劲的再保支持,为整体法律服务输出提供实力支撑。

术业有专攻。当越来越多的争议交由法律人处理时,其专业性很多时候却不仅仅体现在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对法律事实的构建上,如何合理高效地将诉责险等相关法律产品纳入到案件处理的全流程,以全局性思维搭建起客户服务价值体系,或才是真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