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信的普及,人们越来越依赖这种交流方式,那么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起诉对方还钱吗?
“终于解决了,以后再也不想这件事了,心里舒畅多了,谢谢法官。”
近期,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蒋某支付原告林某4000元人民币。判决后,被告当场还清款项。承办法官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办案过程始终,受案后组织调解,开庭前耐心沟通,判决后释法答疑,最终实现“事件一次清,案件一次了”。
2021年年初,林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开店,蒋某是店中员工,双方因此认识,结为朋友,并存在经济往来。后因借款事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产生矛盾,致讼。林某诉请蒋某归还借款5498元。
民生无小事,受案后,承办法官立即查阅卷宗。在查阅卷宗时,法官秉承着“小案不小办”的原则,仔细询问当事人详细情况后,考虑到林某年龄较大,涉案金额又不大,双方是旧识,但现在矛盾又深,故法官分别对当事人开展劝导。法官一方面劝解蒋某,“林某出于朋友情谊借钱,你应当珍惜朋友之间的关系,且偿还借款是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安抚林某激动的情绪。通过法官对双方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当事人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了一定的认知。后法官与双方确认是否有调解意向时,蒋某以“还没清算”为由,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且双方均对借款是否已经支付分歧较大。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审判质效,在两次调解无果后,法官及时安排开庭。
“蒋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我借款,共计5498元。至今分文未还,我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法庭上,林某陈述着案件事实,越说情绪越激动,并提供一份和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林某发送微信称“买肉、菜、饭等,共欠5498元”,蒋某回复“是欠4000元”。
“林某的起诉不属实,我没有欠他钱。”蒋某皱着眉头,大声辩称。同时,蒋某也提交了一份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自己已经还款。但此证据中,转账时间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结算时间之前,故此证据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蒋某已承认欠款4000元,然蒋某抗辩还没有结算,与常理不符。而林某认为欠款金额为5498元,又缺乏足够证据,故应按蒋某的自认金额4000元为准。据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维护诚信,法院依法当庭判决蒋某归还林某欠款4000元。
当庭宣判后,法官亲切地招呼他们,开始耐心细致地向其解释判决书的内容及裁判依据等。法官温和的话语使双方的情绪也平复下来,经过释法明理,双方均服从判决。事后,双方商量妥当,再次找到法官进行见证,蒋某向林某当场还清款项。至此,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见到讨回了钱,林某感激地说:“终于解决了,原以为就一条微信聊天记录,讨这钱不知道到什么时候,没想到20多天就把钱要回来了。”
法官说法:并不是每一个小标的案件都可以轻松把矛盾化解,调解不成,说明背后有深层次的原因,在争一口气;无法调解,可以及时判决,判决做到法理情的结合,一旦生效,也可以促使矛盾消失。同时,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向朋友、亲戚等进行借款,属人之常情,但常出现没有借款合同、欠条等情况,使得在还款时产生争议。群众向他人出借款项时,注意保留原始借款证据。此外,若可以合理陈述借款发生原因、经过,提供双方确认金额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亦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一旦产生借贷关系,应秉持诚实守信,恪守公序良俗,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习俗,建立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秀屿法院将继续践行“枫桥经验”,秉持能动司法,聚焦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将司法服务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尽心尽力做好判前说理、判后答疑工作,既要解开矛盾纠纷的“法结”,也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为群众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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