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孙同友 高景会 刘春雷)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新的经济领域横空出世,以快递业、外卖业、网约车司机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群体层出不穷。这部分就业人群规模庞大,就业形式灵活多样,其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均不固定。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新的经济领域的出现,在很大程度是解决了就业问题,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让更多的就业人群有了更多的选择,也提高了人们生活的质量。但同时也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与传统就业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日益凸显,逐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全面了解我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情况,分析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近期,我区人社局对饿了么外卖、美团外卖、马上代驾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行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我区新就业形态行业情况。从走访调研结果来看,我区新就业形态主要以网络餐饮配送、快递、网约车等行业为主。我区新业态企业共63家,涉及劳动者260人。快递行业7家:邮政特快专递、顺丰、韵达、百世、申通、圆通、极兔;餐饮外卖4家:美团配送、饿了么、KFC配送、百度配送;网约车14家:马上代价、王道长代价、平台滴滴出行等;直播带货38家:均在青创、蓝蜥蜴、融智三个孵化基地入驻直播带货企业。
(二)我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情况。我区新就业形态行业劳动者主要是平台网约劳动者,解决260人左右就业问题。这部分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接单工作,按照平台规定完成工作和接受管理。平台企业对就业劳动者的学历、技能一般要求不高,入职门槛较低,主要以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低学历待业青年为主。据调研统计,我区新就业形态行业劳动者中男性比重远远大于女性,男性占比为70%,女性占比30%。从年龄上来看,18-40岁比重较大,占比80%以上。从学历上来看,普遍学历较低。
(三)我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经过对三种行业(快递、外卖、网约车)共7家企业进行调查,发现新业态行业合同签订情况层次不齐。合同签订率较高的行业:例如,快递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最高,顺丰、申通、圆通等快递企业对符合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规定都签订劳动合同;网络餐饮配送行业,外卖员在平台上与网络公司签订的是《外卖配送服务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代驾、滴滴网约车企业与司机签订的是承揽关系协议。
(四)工作时间及休假情况。经过对我区5家网络平台运行企业负责人交谈了解,我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普遍工作时间过长。按行业不同工作时间有所不同,例如:我区快递行业顺丰公司,有固定的注册地址及办公场所,所有快递员均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着分拣、配送、售后工种,按照不同工种制定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时间。而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属于网络平台企业,例如,美团、饿了么、马上到家代驾等所有劳动者依托于网络平台,随时可以自由上下线,不存在签约公司安排休息休假,作息时间完全是自由掌握,兼职情况较多。
(五)工资收入及发放情况。我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月平均工资远远高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满城区2100元),主要原因在于订单式工作较多,也就是所说的多干多得,接单越多工资越高。例如外卖行业,每月工资平均在6000元左右。从工资发放方式来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资发放主要以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方式为主。
(六)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我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以平台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只占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10%左右。快递行业参保率最高,所有快递员均能够按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网络餐饮配送和网约车行业中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少,部分外卖员、网约车司机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有一些未参加社会保险。经对网络外卖员进行走访调查,发现外卖员多数都是参加人身意外险等商业保险。
二、困难问题
通过近期对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滴滴代驾等多名劳动者和新就业形态企业负责人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工时休假、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权益保障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发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以下三方面困难:
(一)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确认有难度。劳动关系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新业态劳动关系存在认定上有难处、制度上不兼容、替代上有空白等问题,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困难。一些平台企业刻意规避劳动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方法避免与劳动者建立直接劳动关系。以外卖行业为例,外包公司负责派送业务,外卖平台相当于“分离老板”,平台与外卖员间的直接雇佣关系被消除。平台企业责任在权益保障方面未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导致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处于空白状态。例如,滴滴、代驾司机与网络运行平台没有建立紧密的管理关系,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由司机自主决定,什么时候上线什么时候下线均由司机做主,收入根据接单情况结算,多接多得,同时司机也可以与多个平台建立关系,很难界定用工性质。
(二)新就业形态行业监管部门不明确。由于新就业形态主要以依托于网络平台开展业务。例如,快递、外卖、滴滴、代驾网约车等工作业务均依托的是现代网络平台,只需要注册一个营业执照备案和网络平台申请,其他不许任何审批,甚至无需具体的办公经营场所,运行全部在网络平台。行政管理部门由于对人数、经营状况、权益保障等情况均不了解,导致无从管理。尤其是类似于外卖这类新业态,还存在管理部门不明确的问题。例如,按照审批营业执照,审批负责原则,由审批局和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但是发生劳动者权益(工资、社保)问题,则由人社部门负责,但由于劳动关系难以确认,不能简单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人社局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
(三)新就业形态争议和权益诉求途径少。通过近期的走访调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诉求渠道少。其中劳动者的合同签订、休息休假、社保参保权益保障存在一些列问题,导致问题主要原因是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很难确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例如,滴滴、代驾网约车上下线自由,并已接单方式工作,接一单有一单的收入,该收入一部分交由平台,一部分归自己,这样的收入像是一种承揽关系。以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难以判定外卖员,滴滴等劳动者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关系很难确定,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无法诉求。同时,新就业形态行业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导致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两个投诉渠道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不适用,其权益诉求更多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意见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环境。依法治国是新时代社会管理基本方略。要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过程中出现的法律不适用问题,只有针对新就业形态的特征制定或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制订关于新就业形态行业用工指导性文件,建立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鉴于传统劳动监管难以全面覆盖新业态下劳务关系的情况,必须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研究,创新监管和维权模式,完善制度环境。一要制订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指导性文件。从工资报酬、纠纷处理等方面作出规范指引,确定平台企业在劳动权益保障上承担主体责任。二要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通道。政府可通过官网平台开通“一键维权”通道,重点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内容提供调解纠纷、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三要在法院和相关部门的介入下,组建多种形式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搭建劳动争议调解平台,对法律适用模糊、容易引发推诿扯皮的纠纷进行集中调解。
(二)明确监管部门,增强监管责任。制定出台新的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和完善细化行业监管部门职责,明确各类新业态行业监管部门和责任。全面规范平台企业经营方式,促使企业向规范化、合法化经营,进而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明确的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监管责任,对各类新业态行业权益保障等密切相关的业态或模式,要严格规范市场准入条件;另一方面要增强监管责任,对网络平台企业进行规范用工行为。
(三)拓展网络互联,实现数据共享。新就业形态行业主要以依托于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在对网络平台监管的同时,拓展网络平台与人社一体化平台功能互联,实现网络业务监管,真正实现数据共享,实现社会保障大数据动态联网。要以国家统一公共服务平台为依托,加强网络业务动态监管。强化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的摸底调查,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保参保等数据采集与共享,打通窗口服务与互联网、APP、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实现政策与需求精准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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