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就业形态争议和权益诉求途径少。通过近期的走访调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诉求渠道少。其中劳动者的合同签订、休息休假、社保参保权益保障存在一些列问题,导致问题主要原因是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很难确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例如,滴滴、代驾网约车上下线自由,并已接单方式工作,接一单有一单的收入,该收入一部分交由平台,一部分归自己,这样的收入像是一种承揽关系。以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难以判定外卖员,滴滴等劳动者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关系很难确定,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无法诉求。同时,新就业形态行业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导致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两个投诉渠道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不适用,其权益诉求更多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意见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环境。依法治国是新时代社会管理基本方略。要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过程中出现的法律不适用问题,只有针对新就业形态的特征制定或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制订关于新就业形态行业用工指导性文件,建立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鉴于传统劳动监管难以全面覆盖新业态下劳务关系的情况,必须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研究,创新监管和维权模式,完善制度环境。一要制订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指导性文件。从工资报酬、纠纷处理等方面作出规范指引,确定平台企业在劳动权益保障上承担主体责任。二要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通道。政府可通过官网平台开通“一键维权”通道,重点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内容提供调解纠纷、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三要在法院和相关部门的介入下,组建多种形式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搭建劳动争议调解平台,对法律适用模糊、容易引发推诿扯皮的纠纷进行集中调解。
(二)明确监管部门,增强监管责任。制定出台新的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和完善细化行业监管部门职责,明确各类新业态行业监管部门和责任。全面规范平台企业经营方式,促使企业向规范化、合法化经营,进而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明确的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监管责任,对各类新业态行业权益保障等密切相关的业态或模式,要严格规范市场准入条件;另一方面要增强监管责任,对网络平台企业进行规范用工行为。
(三)拓展网络互联,实现数据共享。新就业形态行业主要以依托于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在对网络平台监管的同时,拓展网络平台与人社一体化平台功能互联,实现网络业务监管,真正实现数据共享,实现社会保障大数据动态联网。要以国家统一公共服务平台为依托,加强网络业务动态监管。强化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的摸底调查,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保参保等数据采集与共享,打通窗口服务与互联网、APP、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实现政策与需求精准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