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来源】
春城锅炉厂法人代表汲长奎跟中国廉政法治网法治中国频道反映,汲长奎1996年担任春城锅炉厂法人代表,而锅炉厂是长春市绿园区政府农业局下属的长春市绿园区果树场(以下简称果树场)1979年在园区内公路边成立的附属分厂,属国有农垦企业,二企业合署办公,坐落在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公路南线5.5公里处,英俊镇辖区。国有农场绿园区果树场1992年取得土地证(长郊国用【92】010号土地证),面积为1560亩,计103公顷。改制前的1999年11月30日,经绿园区政府批准,锅炉厂与果树场分家,果树场给春城锅炉厂划分了30公顷土地。根据土地法、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园区内设置了界址、界点,绘制了定界示意图,三方盖章确认。2000年10月,春城锅炉厂按法定程序完成企业改制,正式脱离绿园区行政管理,从公有经济变成民营经济,有关过户手续至今一直在持续办理中,而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却迟迟未能完成。直到2021年11月18日,200多名头戴钢盔的“黑衣人”横冲直撞,有组织地强拆强占了春城锅炉厂苗木绿化基地,在锅炉厂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被多次转卖。
【反映材料摘要】
2011年10月12日,二道区国土局做出了一份《关于长春市春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划界的调查》,该《调查》称:
一、企业土地权属来源,1999年11月30日,原企业主管局(注:指绿园区果树场上级主管绿园区农业局)为了使企业改制顺利进行,根据企业本身既有工业又有农业的农垦企业双重特点,为企业特殊划定土地范围是北临近长吉公路南线,东至西长600米,南北宽300米的土地划归春城锅炉所有。土地总面积为18万平方米,其中该区域工业用地面积为23190平方米(该处用地已于2006年在市国土局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其余156810 平方米土地没办土地使用证。目前没办土地使用证的区域大面积土地由企业职工耕种玉米。
二、春城锅炉与绿园区果树场改制后的情况。1、春城锅炉是2000年10月进行的企业改制,改制后更名为长春市春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的土地长600米、宽300米面积区域是其主管局绿园区农业局1999年11月30日批准的,而今年2011年5月又给予了充分地证实(详见绿园区农业局2011年5月12日关于春城锅炉土地面积的说明)。2、绿园区果树场是2003年12月进行的企业改制,改制后企业解体,土地转让给长春工业大学做教学基地。3、长春工业大学于2003年3月在没经春城锅炉、加油站、变电所、奶牛场等相邻单位或知情人士指界的情况下独自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目前土地界限存在很大争议。
三、长春工业大学土地再度转让情况。长春工业大学于2003年3月办理土地使用证后,由于特殊情况于2007年9月29日又将土地转让给长春二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春工业大学在土地转让时特别表明该区域土地与春城锅炉、加油站、变电所、奶牛场、两处民宅等单位土地界限存在争议,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由长春二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决。
四、调查结论
1、长春市春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的18万平方米土地是其主管局1999 年批准的,当年就得到了春城锅炉和绿园区果树场两个独立法人的企业的共同确认,界限明晰、清楚,属于既定事实,有当年的界碑为证(电线杆、铁塔、树林拐角、河沟、房屋等界点)。今年的2011年5月12日,该企业原主管局又给予充分的证实,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2、从时间上,绿园区果树场的改制是在春城锅炉土地批准的四年后进行的,实际土地范围早已于1999年确认,果树场的土地转让只是单独的果树场范围内的土地转让,不包括长春市春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土地再次划界时春城锅炉的东西长600米南北宽300米的18万平方米的土地应该给予确认,土地宗地图应该由市土地测绘院重新标准测量,准确地划定土地界限。
3、春城锅炉东侧储水池没算土地面积,是企业主管局当年留给企业做灌溉用的主要水源设施,尊重历史应该继续留给春城锅炉使用。
这份《调查》落款处的署名是“二道区国土局”,不知为什么,却没有加盖公章,但汲长奎们提供的证据证明,原二道区国土局前任局长和现任有关领导等诸多官员都承认这份《调查》的存在。
长春市绿园区农业局加盖公章的《关于长春市春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春城锅炉厂)地界的说明》,该《说明》证实:“长春市春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春城锅炉厂)是我局国有改制企业,1999年11月30日为企业进一步改制创造条件,我局为企业划定土地范围是东至西长600米,南北宽300米的所属范围划归长春市春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春城锅炉厂)使用(详见长春市绿园区农业蔬菜局1999年11月30日确认的长春市春城锅炉厂地界示意图)。”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经开分局做出的《信访诉求依法分类处理情况告知书》也称:“长春市绿园区果树场成立于1958年,系国有农垦企业,1992年取得长郊国用【92】010号土地证,面积1560亩(103公顷)。”
这些政府文件都证明,案涉争议土地的确是锅炉厂的,但是,在锅炉厂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此宗土地却被多次转卖。
汲长奎介绍:锅炉厂的土地之所以会出现今天的争议,其实与20多年前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局跨区、越权办理土地证有关。
2002年12月19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局从经开区把手伸到二道区,跨区、越权,把不在其属地管辖区的果树场及锅炉厂土地登记在“长春经开区土地收储中心”名下,发放长经开国用【2002】0000165号114公顷土地证,面积超过果树场原土地证面积(103公顷)10多公顷。就这样一分钱没花,从法律上霸占了绿园区果树场和春城锅炉厂103公顷土地,经开区国土局没有通知当事人,随便就把别人的土地以“法律的名义”轻而易举占有了,其跨区、越权办理土地证,是严重的侵权、违法行为,为日后发生的一切埋下了祸根!
2003年3月,“经开收储中心”又将这块土地转让给长春工业大学,声称做教学基地,后长春工大依据经开国土局涉嫌伪造的土地证在省国土厅办理了省国土【2003】010500006号土地证。
2007年9月29日,长春工业大学将原绿园区果树场及春城锅炉厂土地又以每平方米42.9元总价4850万元卖给长春二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合同中写明交易土地跟春城锅炉厂等多家土地有争议,争议由二道区政府解决。
2007年9月27日,二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还没从工大手里购买果树场及锅炉厂土地的前二天,便凭空臆想将原绿园区果树场及锅炉厂土地(没有经过招、拍、挂)私下以每平方米42.72元总价4850万元卖给长春丰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注:金达州)做驾校用地。此次交易二道经开管委会获得回赠9万多平方米、价值1000多万元的另一块土地。其买卖合同中也写明交易土地跟春城锅炉厂等多家土地有争议,争议由二道区政府解决。十多年来,锅炉厂多次找二道区政府解决争议纠纷未果,问题没解决反而遭来了二道区英俊镇城管们的百般骚扰和侵害。锅炉厂院内彩钢库房先被强拆,耕地多次被城管用垃圾强行填埋等等。而更奇葩的是,长春二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土地买卖违反了最高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2005】5号文件第二条,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此案至今仍然无人监管。
2010年10月29日,锅炉厂土地被卖给丰源汽贸公司个人做驾校后的第四年,长春市国土局依据长春工大和二道经开管委会写有争议条款的土地买卖合同,经开国土局涉嫌造假土地证演变的长春工大土地证,二道区政府所谓的“用地承诺书”和所谓的“果树场开发立项书”签发长国土审【2010】079号《农用地划拨决定书》,又将果树场及锅炉厂土地划回长春二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2月19日,由二道经济开发区更名的长春国际物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给英俊镇政府签发长物经管函【2021】15号《关于明确金达州和春城锅炉边界线及权属的函》的复函,将春城锅炉厂正在使用的土地违法确认给金达州,强行剥夺了春城锅炉厂土地使用权。
2021年11月18日,英俊镇政府征收办依据长春国际物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法的“复函”和原长春市国土局《划拨决定书》,违法强拆强占了春城锅炉厂苗木基地,毁灭树木30多万棵,毁坏耕地10多万平方米,暴力殴打员工,引发了一起“恶性暴力冲突流血事件”,至今无人解决!
在锅炉厂一方多次上访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经开分局做出一份《信访诉求依法分类处理情况告知书》,该《告知书》虽然称:“长春市绿园区果树场成立于1958年,系国有农垦企业,1992年取得长郊国用【92】010号土地证,面积1560亩(103公顷)。”但又称:“2002年,原长春市国土局依据经开土地收储中心的变更申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范围的通知》长府发【2000】37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接收绿园区原长春市郊区果树场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等相关文件,给经开土地收储中心核发了长经开国用【2002】第0000165号土地使用证,面积114.13公顷。”其又称:“2003年1月25日,长春市绿园区政府与长春工业大学签订《协议书》,将长春市绿园区果树场113.52公顷土地转让给长春工业大学。3月8日,绿园区政府致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原郊区果树场由长春工业大学接收的函》(长绿府[2003]1号)。2003年3月25日,经吉林省政府批准,给长春工业大学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告知书》最后坚称:“以上用地审批和登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对于这份前后矛盾的《告知书》,锅炉厂一方不服,提出行政复查申请书,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汲长奎气愤的说:“正是由于经开区土地局违法办理土地证侵占了锅炉厂土地后又被多次违法拐卖,才导致了我们被暴力强拆,也导致了锅炉厂今天土地证难办的悲剧。我们一定要维权到底,誓死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
【专家法律意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仍属于长春市春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根据长春市春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城锅炉公司”)提供的材料,长春市郊区果木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仍在春城锅炉公司名下。因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虽然,2010年10月2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国有农用地划拨决定书》,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长春二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但未经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2011年10月12日,长春二道区国土局出具的《关于长春市春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划界的调查》确定,其中1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春城锅炉厂。这也充分说明,长春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10月29日的划拨决定没有发生效力。因此,土地使用权仍属于春城锅炉公司所有。
二、政府对春城锅炉公司职工进行安置,也未予以补偿,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可能因公共利益的原因收回,从而满足《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中规定的情形,那么补偿也就是理所当然的。
(二)春城锅炉公司的土地属于国有农场划拨用地,国有农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回收程序等有专门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三条“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
对拟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根据以上规定,收回农场的土地需要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给予补偿和安置。但本案中,政府从没有协商过补偿,也没有制定补偿标准和对职工的安置方案,也未告知职工关于土地收回的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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