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方兴未艾,更应从肇始之初就刻上法治的烙印,以法治规范行业发展,以法治支撑巨大的商业流量,唯其如此,方能各方共赢、行稳致远。
近日,央视著名主播朱广权和口红一哥李佳琦同框,带来了一场“谢谢你为湖北拼单”的公益直播。这个被观众称之为小朱配琦的带货组合,吸引了1091万人观看,累计卖出总价4014万元的湖北商品。为时2小时的直播,使十几种因疫情防控导致销路不畅的湖北特色食品上架即售罄。
如今,电商直播带货已然成为一种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也是平台经济的组成部分。据统计,2019年电商市场规模已经达到4338亿元,预计2020年行业规模还将继续扩大。“网络直播带货”这一模式,可以灵活扩大就业空间,可以帮助消费者提升消费体验,为许多质量有保证、服务有保障的产品打开了销路。随着直播平台的快速崛起,网红带货也成为各大平台最重要的流量和销量驱动。特别是在当前疫情防控的背景下,网络大大提升了资源和信息的流速,使得直播带货的热度和认可度被大大提升。
不容忽视的是,伴随着直播带货的繁荣景象,一些乱象却也在潜滋暗长。比如,有的带货者虚假宣传,过分夸大产品功效;有的带货产品质量低劣,属典型的“三无”产品;有的则是对消费者的退货、投诉之类请求,想方设法拖、推、赖,消费者维权成本极高,等等。中国消费者协会对2019年“双十一”期间消费者维权进行的网络大数据舆情分析显示,直播带货销售方式“野蛮生长”与平台责任意识相对薄弱是引发当年“双十一”网络消费维权舆情的主要原因之一。直播带货从本质上说是信任经济,从业者的守法、诚信是其发展壮大的基石。如果任由这些乱象蔓延,对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发展将造成巨大的损害。因此,直播电商从萌芽起步到当下的飞速发展,绝不能忘记担起相应的责任。
作为直播带货商业形态的“灵魂”,直播带货者本人首先要有责任意识和责任担当。担责任,要以守法为前提。由于直播带货者的身份具备了广告代言人或广告发布者的特征,应受广告法的规制,其行为首先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包括了“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也适用于网络主播,直播带货产品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查阅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再比如,我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带货主播们除了应当遵守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外,还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有关规定。比如,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然人进行代言需要对代言产品真实吃过或用过,如果代言产品出现问题,代言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最典型的就是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责任”和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十倍赔偿责任”。此外,还要接受市场监管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此外,直播带货作为一种电商交易模式,直播带货者自然也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作为直播带货经济的直接受益者和最大推手,各大电商平台更要有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直播带货者不但给平台带来了流量,也带来了经济效益。同时直播平台扮演着市场规制者的角色,在事实上承担着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公共职能, 当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时,直播平台自然难以推卸责任。因此,平台不能只有资本思维,必须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依规运营,对维护网络销售秩序履行好主体责任。平台应对售卖的商品严格审核把关, 对违法违规内容严加惩治。比如,对关系到消费者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商品,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商品销售者的资质资格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平台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平台应借助自身的数据优势和管理权限,深度参与互联网发展共治。如此,才能净化直播平台,促进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若平台失去了对法律的敬畏,即便其用户量再庞大、商业模式再讨巧,也终将行之不远。
作为当下电商领域的热点,直播带货平台更应成为市场监管的重点领域。执法部门要及时把监督的视角延伸到电商平台,敦促平台履行好相应的职责。针对消费者维权难取证难等问题,执法部门要优化执法手段,紧紧围绕消费者的一系列维权痛点,找准执法的着力点,让网络直播带货行为始终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
时下,直播带货方兴未艾,在便利了消费者,催生了新产业,带火了新商业的同时,更应从肇始之初就刻上法治的烙印,以法治规范行业发展,以法治支撑巨大的商业流量,唯其如此,方能各方共赢、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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