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建筑物外墙脱落瓷砖砸死行人案二审宣判,小区物业公司被判赔偿死者家属89万余元。
2018年9月,张阿姨(化名)来到珠海市粤海中路兰花小区(化名),走到儿子在小区承租的一间商铺附近时,张阿姨被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头部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张阿姨的丈夫及3名子女因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兰花物业(化名)对于张阿姨死亡赔偿的责任认定,以及赔偿金额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花物业赔偿97万余元。
香洲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兰花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一直由兰花物业提供物业服务。法院认为,兰花小区交付使用距今已有十年时间,部分外墙瓷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老化、脱落的迹象,给小区住户及过往行人造成安全隐患,而兰花物业作为物业管理人,对此并未尽到管理职责。本案中张阿姨被小区楼房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伤并致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兰花物业应对张阿姨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处兰花物业赔偿张阿姨的丈夫及3名子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
兰花物业不服一审判决,以应当由该楼栋的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相关业主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珠海中院上诉。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兰花小区的开发商和兰花物业于2007年1月签订《兰花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合同至今有效,故兰花物业仍是兰花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虽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兰花物业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但兰花物业应尽相应的管理义务,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兰花物业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阿姨是被建筑物外墙坠落的瓷砖砸伤,并非被抛掷物品或其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品砸伤,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应当由兰花物业承担责任。故珠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