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9年12月24日,北京高院召开人民陪审员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人民陪审员法》颁布施行一年多来,北京法院贯彻实施新法及其相关配套制度情况。会上,人民陪审员代表程永正分享了一次难忘的陪审经历和体会。
“2018年,我参与了由王金龙庭长审理的一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这个案件入选了此次市高院评选的典型案例,我感到十分荣幸。”
这个案件是我参审的第一个采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当我第一次庭前阅卷的时候,得知一共有四名人民陪审员参审,我的第一反应是这个案件可能比较复杂、重要,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可能比较高。
在庭审当天当法槌落下宣布开庭的时候,心里还是带有一丝紧张的。但随着庭审过程的深入,在审判长的指引下,人民陪审员依次对原被告双方发问时,我们人民陪审员之间对于所问问题的共鸣,甚至是相互交流的一个眼神,都莫大地鼓舞了彼此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找到事实真相的决心和勇气。
我也没有了平时独自面对原被告双方及主审法官时的忐忑心情,取而代之的是更加专注地融入了庭审现场的气氛中,对于事实认定的合理性,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及平时工作中与本案相关的专业性问题做出更好的判断与思考。
当我们一位具有财务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同志,针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实际履约情况与现金流实际支付情况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时,被告方被问得哑口无言,大家一下就明白了黑白合同中实际执行了哪份合同,这也为合议庭成员对焦点问题的判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庭审结束之后,在后来的合议庭合议阶段,我们四名人民陪审员依旧延续了之前的工作状态,我本人也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结合自己在工程建设领域十多年的工作经验,提出了项目开发阶段,出资方搭建平台公司的做法是一种常见的项目开发模式,双方的债务连带责任应予以确认的意见。通过平台公司的概念,使得合议庭成员对责任的认定取得了一致的意见。
通过这次七人制大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我感觉到多名人民陪审员可以更好地发挥自身所长,取长补短,集思广益,相互鼓舞。使我们合理的观点对于事实的认定起到积极的作用,更加有力的支撑法官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最后的表决。当我们的意见建议被合议庭采纳和认可的同时,我们的内心也感到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的骄傲和自豪。
感谢北京高院、北京二中院对人民陪审员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帮助,使得我们能够为国家完善法制建设贡献出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希望祖国在繁荣强大的今天,法律体系和制度更加完善,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作者:二中院人民陪审员程永正
十大典型案例之:新兴公司诉网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合议庭模式: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网管中心与有信公司约定合作开发某运动场馆工程,并成立北网公司负责建设、管理。2010年3月,北网公司与新兴公司签订《协议书》,将工程发包给丁建设公司。2010年9月,网管中心与新兴公司签订经招投标的《施工合同》。2015年8月,新兴公司与北网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单》,结算金额为1.6亿元。同年9月,项目通过验收。随后,北网公司共付款75475074.85元,尚欠新兴公司工程结算款84524925.15元。新兴公司认为,网管中心和有信公司与北网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应当对北网公司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网管中心和有信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工程施工中,因北网公司原因导致停工,双方为此签订延期协议,因此北网公司亦应支付停工损失。网管中心和有信公司对利息及停工损失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017年2月,原告新兴公司起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支付工程款84524925.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三被告支付因停工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费损失3520000元;3.确认原告对三被告的工程欠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网管中心向新兴公司支付工程款84524925.15元,并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有信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所列明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新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及典型意义
该案所涉工程为公益性基建项目,系国有事业单位与民营企业合作开发、国有建筑企业施工,结算标的达1.6亿元,开工后历时10年仍未使用。因案件疑难复杂、利益主体多元、社会关注度较高,北京二中院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决定适用“3+4”七人合议庭模式审理。庭前,合议庭经过阅卷确定了9类27个事实和法律焦点问题,包括项目开发主体、《协议书》《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结算协议效力等诸多前沿问题。
庭审中,合议庭查明,双方为施工签订的《协议书》系招投标前签订,未经建委备案的“黑合同”,而后经招投标的《施工合同》系已经备案的“白合同”,两份合同工程价款总额存在较大差异、承担责任主体也不同。当事人各方对实际履行了哪份合同各执己见、僵持不下,法官一时也难以区分。一位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对发包人一笔60万元结算款的付款时间、数额、原因的连环提问,使合议庭立刻明白,该笔款项支付特征符合“黑合同”的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了“黑合同”。合议时,对北网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合议庭出现严重分歧,合议一度陷入停滞。此时,具有建工职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结合建筑行业开发惯例、运营主体操作模式,深入分析了平台公司作用,一针见血地指出:平台公司负责运营的操作模式在业内比较常见,但按理无须对委托人债务承担责任。合议庭就此顺利达成一致意见。在评议无效施工合同产生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时,四名人民陪审员结合自身经历各自发言,做出了相同的朴素判断:合同虽无效,但“结算是双方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意见”,“工程干完质量合格就该给钱”,“应按照结算协议给钱”。最终合议庭采纳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本案审理中,四名人民陪审员均敢于独立发表意见并注意配合、有效形成合力。两名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经历为争议焦点的认定分析“画龙点睛”,给最终判断提供了高价值依据和强有力支撑,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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