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陕西省检察机关发现并妥善处理涉疫案件线索
2020年2月10日,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检察官核查渭南市城区某药店乱涨价情况。
2020年2月8日,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浏览当地网络自媒体时,发现群众反映疫情期间存在药店乱涨价的现象。有群众称,在临渭区城区某药店购买中成药“玄麦柑橘颗粒”时,货架上标注的价格为每盒7元,付款时却要按9元结算,不知这种行为归哪个部门处理。发现线索后,工作人员立即将此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作为公益诉讼损害线索移送本院相关部门。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迅速与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部署开展调查工作。
经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暗访调查证实,群众反映的药店随意抬价情况属实。2020年2月13日,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药店作出处罚2000元的决定,药店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检察机关将查处情况通过网站作出回复,得到群众赞许。
案例十一:浙江省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处理涉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线索
2020年2月25日,浙江省龙泉市检察院干警对农贸市场、小型餐馆进行排查核实。
2020年2月24日至25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多次收到匿名群众来信来电,反映辖区内多家餐饮店的“店招”经营内容包含“野味”“蛇馆”等,不利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鉴于该批线索涉及公共利益损害且事关疫情防控,该服务中心当即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迅速对全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超市、小型餐馆以及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进行排查核实。经调查取证发现,全市范围内仍有34家小型餐馆的“店招”显示提供“野味”等餐饮服务。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全市34家餐饮店的行为助长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之风,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月26日,该院依法向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严格查处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并对全市范围内餐饮业违法“店招”进行整顿,彻底革除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要求上述34家餐饮店限期整改,并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市餐饮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截至2月29日,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巡查餐饮经营户210余家,提醒复工申请业主规范经营活动52人次,34家餐饮店的整改已全部到位。同日,龙泉市人民检察院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匿名信访人反馈了办理情况。
[责任编辑:李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