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如水”第二个层面的要求是抓住法律本质,坚持人民中心。什么是我国刑法的本质?根据宪法、立法法等法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法律反映人民的意志”等明文规定,我们的刑法当然应当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我们当然以人民的意志作为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根本指导和最终标准。所谓人民意志,作为评判、指引人民行为规范的,通常就是公认、通行的常识、常理、常情等方面的经验形态。而我们的刑法则应当是上述内容的具体化、规则化、制度化。严格依照法律理解适用法律,当然就意味着必须以常识常理常情正确理解刑法规范的基础、指导、灵魂和判断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是否正确的标准。
在鼓励创新与惩治犯罪中寻找平衡点
王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自2010年以来,互联网已经成为非法集资宣传的主要渠道、活动的主要领域。非法集资在形式上披上互联网的外衣,行骗手段更加隐秘、作案手段更加狡猾,这也给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是,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关于此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没有改变。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互联网金融犯罪也没有改变金融犯罪认定核心标准和要求。
非法集资现在非常猖獗,作为一个涉众型经济犯罪,给社会带来巨大维稳压力。所以,在处理互联网非法集资案的时候,除了要关注案件法律适用之外,还需要注意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要做到“三个效果”的辩证统一。在保护民营企业这个大背景当中,要防止非法集资罪不断被扩大适用的冲动,正确区分好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两者之间的关系和界限--这个罪与非罪的标准始终是未曾改变过的。所以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需要严格从四个特性构成方面来确定、抓住其要件。同时需要注意,就算是形式方面具备了四个特性,还需要在后端查明吸收的资金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是否能够及时清退。如果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检察机关是可以不起诉的。我们应该在后端开一个出罪口,防止一旦形式上构成就一律予以打击,导致打击面扩大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指导全国打击非法集资的司法适用统一,2018年出台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专门把周辉集资诈骗案纳入其中,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犯罪之间的界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打击非法集资在四个方面需要关注的焦点,把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紧密地联系起来。这也再次说明,我们需要在鼓励企业创新、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非吸犯罪中找到更为稳妥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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