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十九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互联网司法的创新实践,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司法需求,有力地打击了网络犯罪,保障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在互联网空间法律治理中,互联网企业应该肩负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其中,为中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重视网络谣言治理
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注意力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悄然崛起。所谓注意力经济,是指最大限度地吸引用户或消费者的注意力,通过培养潜在的消费群体,以期获得最大的未来商业利益的经济模式。在这种经济状态中,最重要的资源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资本,也不是信息本身,而是大众的注意力。注意力经济形成的新业态,冲击着传统商标、品牌,挑战现有经济秩序和竞争规则。
这种以主观评价为主的经济形态大放异彩的同时,网络谣言作为一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如期而至。由其主观属性决定,注意力经济是异常脆弱的,极易受攻击。企业的良好口碑、商誉往往会被网络谣言毁于一旦;消费者对于某个品牌或商品的注意力也极易转移或被分散。
利用网络谣言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事例类型有利用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机制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相关企业的商誉、商品信誉,破坏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而且危及信息经济或注意力经济的基础即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严重的甚至危及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注意力经济时代,如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如何规范竞争,关系重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各级司法机关要根据中央的要求,聚焦注意力经济时代作为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网络谣言,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综合德治法治和技术治理,以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势头,实现信息经济或注意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在智能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林维 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教授
智能时代的检察工作要加强在检察工作的智能技术应用,推动检察工作体系和检察能力现代化,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助力公正司法。
当下,信息技术和司法程序紧密集成整合,司法运行机制和工作模式越来越电子化、网络化、智能化,检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紧密跟踪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力开展智慧检察建设,对检察工作流程进行科学合理的变革和重塑,迅速提升检察工作水平。不过,如果过多地、始终地强调司法运行模式中的信息技术的运用,简单地讨论一系列技术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而不强调司法技术所带来的诉讼模式的演变、诉讼理念的革新,就可能使得所谓的智能治理过度技术化。因此,检察机关不仅仅要成为智能技术的司法运用平台,也应该成为智能诉讼观念的变革平台。同时,必须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在智能社会法律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要同时成为智能社会法律权利确认的平台,为实现网络法治贡献中国的检察方案。
未来线下线上的生活和行为在更大程度上将得到融合,各类法律行为的线上线下界限也将更为模糊,各类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都具有涉互联网因素,检察机关应当首先在理念上具备普遍的互联网思维,要对互联网技术所引发的案件的新情况新特征具备充分认知和提前预判。检察机关应当对互联网案件所涉及问题的法律政策进行深入讨论、论证、确定,突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对其中网络犯罪、数据、个人信息、网络平台治理、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进行优先研究,实现网络检察监督规范化、常态化、体系化。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充分运用互联网案件刑事诉讼的主导性,认真发挥民事行政案件监督的精准性,稳妥、合理地运用互联网公益诉讼,定期发布互联网检察指导性案件,树立检察机关在互联网权利义务界分、网络治理规则确立、网络违法犯罪责任确认中的主体地位。
“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
陈忠林 重庆大学教授
随着网络全方位、深层次渗透现代经济社会各领域,网络犯罪也日益成为现代社会的严重威胁。为应对这一严峻挑战,刑事司法不仅需要随之调试改变,更重要的是还应该将司法理念的重点从追求法律的形式正义、强调维护法律权威为目标导向的“执法如山”,转化到重视法律背后的情理性、以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公正为目标导向的“执法如水”上来。必须强调的是:新时代法律的权威不是依赖于惩罚手段,而是来自于民心所向。因此“执法如水”不仅不会损害法律的权威,而是会从根本上、深层次提高法律的权威。
“执法如水”第一个层面的要求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理解法律的内容。这意味着必须用全面、科学、系统的思路来理解法律。刑法不是一个个孤立的条文,而是由宪法、刑法原则、总则、分则和相关法律规范,根据一定效力等级有机联结而成的整体,每一条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刑法规定,都必须根据这个规定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案件事实来决定其具体含义。网络犯罪看似与传统犯罪差异巨大,但从系统角度出发,必能找到规范之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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