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李女士与前男友高某某于2022年7月分手。谁也没有想到,分手竟成了一场持续近两年的网络噩梦的开始。
分手后,高某某多次通过向李女士发送裸照威胁、向李女士及其家属发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求复合,均未果。2022年7月起,高某某变本加厉,先后采取多种方式在网络上公然侮辱、诽谤李女士:
第一,短信轰炸与隐私泄露。 高某某使用多个手机号向李女士及其家人发送大量骚扰短信,并将李女士的隐私照发送给其朋友。
第二,抖音平台持续辱骂。 高某某在抖音平台注册多个侮辱性账号,关注李女士的亲友、同事,发布辱骂、诽谤李女士及其家人的作品,并向关注列表中的人发送私信。其中一个账号将头像设置为李女士照片,发布侮辱、诽谤李女士的图片、视频及文字作品共计50余部,每个作品平均约2000次播放量,累计播放量超过10万次。
第三,微信平台不间断骚扰。 高某某利用微信平台,采用侮辱性头像及账号,持续辱骂、诽谤李女士,并通过微信添加李女士同事发送骚扰信息、贬损李女士人格名誉。
第四,侵入工作场所实施侮辱。 甚至在高某某公司直播间内,高某某多次发表侮辱、诽谤李女士的言论,导致直播间无法正常运营。
案件难点:刑事自诉的立案与取证困境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主动侦查不同,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自行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控诉。而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恰恰面临取证难、锁定侵权主体难、证明“情节严重”难三大现实困境——网络证据转瞬即逝,普通公民取证手段欠缺、取证成本高;侵权人往往躲在屏幕后面,真实身份难以锁定。
本案中,代理律师面临的核心挑战正在于此:如何在被告人匿名化、跨平台作案、证据分散的情况下,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本案由上海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自诉人李女士提起刑事自诉。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围绕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与证明要求,开展了系统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工作:
第一,全面固定电子证据。 网络侮辱、诽谤案件的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主,包括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抖音截图、视频作品等。张萌律师对这些分散在多个平台的电子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并通过公证处对关键电子证据进行了公证保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
第二,精准锁定侵权主体。 网络侵权案件的一大难点在于确认“屏幕背后的人”是谁。张萌律师通过梳理高某某使用的多个手机号、抖音账号、微信账号之间的关联,结合高某某向自诉人及其亲友发送信息的内容特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锁定了侵权人即为高某某。
第三,系统论证“情节严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网络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高某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的50余部侮辱诽谤作品,每条平均约2000次播放量,累计播放量超过10万次,远超“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张萌律师通过对播放量数据的系统整理,为法庭认定“情节严重”提供了充分依据。
第四,推动法庭查明事实。 在庭审中,张萌律师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抖音截图、短信记录、公证材料、就诊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最终确保了法庭对全部指控事实的认定。
判决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利用网络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诽谤罪。自诉人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高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有较好悔罪表现,自愿赔偿自诉人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高某某犯侮辱、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第一,彰显了刑事自诉制度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功能。 侮辱、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本案中,自诉人没有因为维权困难而放弃,而是通过刑事自诉途径成功追究了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这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按键伤人”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刑事自诉案件对自诉人的证据收集能力要求极高。本案中,张萌律师通过系统梳理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关键证据、精准锁定侵权主体、系统论证“情节严重”,为自诉人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推动了法院的有罪判决。没有律师的专业介入,刑事自诉往往难以成功立案和定罪。
第三,对网络暴力行为具有警示作用。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从“人肉搜索”到“造谣诽谤”,网络暴力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不亚于现实中的暴力。本案的判决表明:在网络上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追究。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网民:网络言行有边界,逾越法律红线必将付出代价。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体现在裁判结果的公正上,也体现在刑事自诉制度对每一位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上。本案中,律师的专业代理、法院的公正裁判,共同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撑起了一把法律的“保护伞”,正是对这一理念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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