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一起因公房征收补偿引发的家庭财产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上世纪80年代,张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涉案房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原为王女士父亲承租的公房,其父去世后,承租人于1999年变更为王女士。
2017年,涉案房屋被纳入旧城区改建征收范围。王女士作为承租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获得相应征收补偿款。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23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张先生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
诉讼历程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个阶段:
一审阶段,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先生及两个女儿的户籍虽迁入涉案房屋,但均未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且均享受过其他房屋的动迁利益,均不是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征收补偿款应为王女士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在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比例、与涉案房屋密切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张先生应分得部分补偿款。
二审阶段,王女士一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阶段,王女士一方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
争议焦点一:征收补偿款是王女士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王女士一方主张,涉案房屋是王女士父亲承租的公房,征收补偿款应是王女士婚前个人财产的延伸和转化。
再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及两个女儿均不是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征收补偿款系王女士作为承租人而获得。王女士于1999年变更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涉案房屋于2017年被征收,王女士取得承租权及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认定征收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二:张先生可分得的征收补偿款应如何确定?
再审法院在确认征收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量了多重因素:
其一,涉案房屋原系王女士父亲承租的公房,房屋来源与张先生并无关联,张先生对于王女士获得承租权也无贡献。
其二,张先生在涉案房屋被征收前已与王女士分居,与他人同居,并未对涉案房屋承担过维护管理的义务。
其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存在重婚及对王女士故意伤害行为,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且与他人生育一子。
综合上述情况,再审法院酌情将张先生可分得的征收补偿款调整为适当数额。因相关款项已由两个女儿取得或用于二人购房,故由两个女儿向张先生支付。再审判决最终确定由两个女儿分别支付相应款项。
律师工作与再审推动
本案中,代理律师面临的核心挑战在于:如何在再审程序中精准识别原审判决中利益失衡的法律依据,并推动法院对分割比例作出调整。
再审程序中,律师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准确把握再审审查重点。 再审程序不同于一审、二审,其审查核心在于原审是否存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重大偏差。律师需要从原审裁判中精准识别可突破的法律要点。
第二,系统梳理影响分割比例的多重因素。 本案中,虽然征收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基本定性无法改变,但在分割比例的确定上,房屋来源、当事人贡献、婚姻过错等因素均具有重要影响。律师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系统梳理和充分论证,为再审法院调整分割比例提供了扎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第三,有效应对对方证据主张。 王女士一方主张张先生对补偿款的分割知情且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据。律师通过质证指出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先生同意相关处分行为,法院对此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再审程序实质性调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第一,体现了再审程序在纠正利益失衡中的制度功能。 再审程序不仅是纠错机制,更是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案中,再审法院在维持征收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基本认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当事人贡献、婚姻过错等多重因素,对分割比例作出实质性调整。
第二,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多重因素的考量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再审判决对“财产来源”“当事人贡献”“婚姻过错”等因素的充分考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第三,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再审程序中的关键作用。 再审案件对律师的法律功底和案件把控能力要求更高——律师需要在既定裁判框架下精准识别可突破的法律要点,并通过充分论证推动法院调整裁判结果。本案中,律师围绕分割比例的多重影响因素进行系统论证,为再审改判提供了有力支撑。
(本文所涉当事人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已作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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