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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湖南省检察院召开全省第二批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工作新闻发布会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08 10:47:35 | 122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治中国网湖南11月11日电(何建军 刘士琳)11月9日,湖南省第二批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工作新闻发布会在长沙举行。湖南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卢乐云作新闻发布,湖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谢运策主持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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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乐云介绍,法律监督不力是湖南检察机关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暴露出来的最突出问题。省检察院聚焦这一顽疾,以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为抓手进行针对性系统性整治,已出台机制30项,全面涵盖长效正风肃纪、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干警素能提升、干部轮岗交流、从优待警保障、执法司法责任等重点内容。已废除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机制15项,同步修改完善相关机制2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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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卢乐云发布新闻

卢乐云从系统构建法律监督机制、从严构建自身监督机制、补齐构建监督配套机制等三个方面系统介绍了建章立制工作具体情况。一是针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链条在司法实践中所暴露的一些断链点进行系统性梳理,完善全流程、全视域的侦查监督机制,重规模、强质效的审判监督机制,案件化办理、实质化审查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内外协同、衔接有序的制约监督机制。二是针对检察机关自身监督不力的重点问题进行从严整治,健全有权必有责、监控无死角的自身监督机制。从严遏制寻租空间,健全利益回避机制;从严管控关键节点,健全内部控权机制;从严强化责任倒逼,健全考核评比机制;从严落实优胜劣汰,健全员额进出机制。三是针对监督能力不足、力量配置不均、科技水平不高等顽疾,健全队伍建设、资源配置、智能保障等机制。立足常治长效,做强队伍建设管理机制;立足急用先行,做实员额动态调整机制;立足科技驱动,做优智能监督辅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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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谢运策主持发布会

下一步,湖南省检察院将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稳步推进制度高效实施,提炼建章立制工作方法,在完善法律监督制度体系的同时,提炼以通过制度建设解决普遍性、根本性问题的方法和策略,常态化推进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为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贡献检察力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法治获得感。

附:湖南省检察院就各业务条线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我们关注到,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另案处理”“在逃”及其他刑事挂案集中清理工作办法》,请问检察机关具体开展了哪些清理活动?取得了什么效果?

答:我们联合省公安厅出台《“另案处理”“在逃”及其他刑事挂案集中清理工作办法》,目的是集中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顽疾,确保依法打击犯罪,严格保障人权。

我们针对“另案处理”“在逃”、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未采取强制或强制措施解除后案件长期不处理、检察机关做出绝对不捕后公安机关不撤案、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重新移送等6类案件进行集中清理;明确了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上网追逃、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作行政处理等6种处理方式。

2021年以来,我们已经部署开展了三个专项清理活动:

涉民营企业刑事挂案专项清理活动:清理出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105起,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83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6起,省公安厅决定继续侦查6起,全部“挂案”实现了“清零”目标。

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清理出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1933人,检察机关共制发检察建议62份,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306份,以监督意见函等方式开展监督42人次,已督促公安机关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上网追逃、治安处罚等方式分别作出处理。

存疑不捕后公安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专项清查活动:清查2014年以来全省被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后,公安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审查起诉或做其他处理的案件,清理工作正有序推进。

问:近年来发生的纸面服刑等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请问省检察院在根治“减假暂”顽瘴痼疾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违规违法“减假暂”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集中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一。湖南省检察院把“减假暂”顽瘴痼疾整治作为查纠整改、整章建制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专班攻坚,出台了《湖南省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实质化审查办法(试行)》,努力构建“减假暂”监督案件实质化审查机制,提高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水平,防止“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违规违法案件发生。

湖南省检察院结合全省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相关情况深入调研,形成了《强化法律监督 清除顽瘴痼疾--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探析与治理对策》的调研报告。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办法》。《办法》按照同步监督和案件化办理要求,以证据为中心,强化证据收集、证据审查、证据认定及运用,通过书面审查和调查核实,客观公正提出审查意见,强化检察监督实效。针对实务办案中存在的证据审查不力,调查核实欠缺,规范意识不强等问题,具体细化对“减假暂”实质审查的各项内容,如罪犯认罪悔罪、计分考核、财产性判项执行、立功及重大立功、病情诊断、社会危害性、原案犯罪性质和情节等等逐项列举需要审查的证据和要求,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逐项列举调查的方式方法。通过对证据的全面审查认定,对相关问题调查核实,确保“减假暂”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办法》严格以现有办理“减假暂”案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指导实践操作为目的,紧紧围绕实质化审查谋篇布局,包括一般规定、审查内容及重点、审查方式及要求、相关程序规定、其他规定、附则六个部分33条,明确审查什么、怎样审查和审查达到的效果,细化了实质化审查的概念、方法、内容、重点、方式、程序、文书制作和案件归档等要求,构建全覆盖的实质化审查检察监督体系。

《办法》还将实践中好的做法吸纳提升,如结合我省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工作经验构建的派驻检察与办案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数据平台系统化审查机制等,提高实质化审查的操作性和指引性。通过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提升监督实效,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发生。

问:我们注意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应抗未抗刑事案件常态化监督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了重大诉判不一案件备案机制,请您介绍一下该机制的主要特点和作用?

答:重大诉判不一案件备案机制规定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应抗未抗刑事案件常态化监督机制的意见(试行)》的第十条。重大诉判不一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判决时改变检察机关指控事实、起诉罪名、法定情节,明显影响量刑或者裁判结果与量刑建议存在明显差异的刑事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我们要求检察官收到法院判决、裁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审查,提出是否抗诉及其他处理意见,经业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同时,办理案件的刑检部门还应将该重大诉判不一案件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备案审查,通过多层筛查,发现并及时纠正刑事一审、二审裁判存在的应抗未抗情况。

重大诉判不一案件备案机制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一是及时发现、排查、预防、纠正应抗未抗案件。一方面,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对重大诉判不一案件逐级审查,对下级院未发现的应抗未抗案件及时启动纠正程序,有效解决“不会抗”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于有抗诉必要,但下级院基于其他原因未提出抗诉的重大诉判不一案件,上级院可以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解决“不敢抗”的问题。

二是反向促进提升起诉指控水平。人民检察院在发现、纠正应抗未抗案件的同时,坚持每案必审、全案剖析,开展反向审视工作。对于人民法院裁判改变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正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通过深入查摆问题,补齐短板弱项,进一步提升刑事案件起诉质量。

三是全面掌握重大诉判不一案件情况。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对重大诉判不一案件的分析研判,深入总结案件反映出的人民法院刑事裁判中存在的普遍性、类型化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及时通报、强化监督,进一步实现对应抗未抗案件的纠防结合。

[责任编辑:宋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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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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