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调整范围,应当适用该领域法的理念和原则。”周珂建议,我国立法应当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相衔接,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规范,“同时,根据现行环保法规定的保护优先原则,当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将环境保护特别是涉及环境健康公共安全的利益放在首位。”
我国现行野生动物执法网络相对较弱
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查办了一批野生动物违规交易案件。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五部门发出《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疫情期间野生动物违规交易行为。
长期以来,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绝,宋华琳分析认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设定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而从事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活动利润相对较高,违法者违法机会成本相对较低,因此违法者会铤而走险,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绝,“应当考虑强化法律责任、捋顺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问题。”
“我国现行野生动物执法网络相对较弱,就野生动物监管而言,林业和草原部门的监管资源相对有限,而市场监管部门要负责的监管事项众多,野生动物交易相对分散、隐蔽,很难进入监管部门执法的优先顺序。”宋华琳表示。
周珂也认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部门众多、职能分散,在涉及环境健康与公共安全管理等重要问题上缺乏配合,造成了执法效率差,“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产业的监管职责分属不同部门,既难以协同监管,发现问题又难以及时解决,造成野生动物保护不利和环境健康风险。”
法律衔接也是影响执法效果的一个因素。“比如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两法衔接’工作还不完善。”苗生明指出,目前,各地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主管机关移送刑事案件数量少,检察机关监督移送的案件也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尚没有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机制。
“野生动物在栖息地被非法猎杀,通过农贸市场、野味店、网络社交平台等渠道非法销售,被食用、药用或者作为宠物饲养等乱象,反映出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实施中存在执法不严问题。”苗生明说,最高检已经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
宋华琳表示,在未来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修改同时,还要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对相关法律中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应动物防疫、食品安全规定,需适时加以健全和完善。
[责任编辑:宋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