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网讯】(韦昌惠)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营造文明和谐、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近日,海口公安交警组织开展严查酒后、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并曝光一批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同时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NO1 姓名:张某
车牌号:海口A31141
身份证:4600331993****7811
违法路段:丘海大道与南海大道路口
酒精检测值:85mg/100ml
NO2 姓名:王某时
车牌号:无
身份证:4600281983****6055
违法路段:丘海大道与南海大道路口
酒精检测值:39mg/100ml
NO3 姓名:王某
车牌号:无
身份证:4600271994****261X
违法路段:丘海大道与南海大道路口
酒精检测值:39mg/100m
NO4 姓名:林某深
车牌号:海口19890
身份证:4600251987****091x
违法路段:金垦路与金地路路口
酒精检测值:102mg/100m
NO5 姓名:宁某安
车牌号:无
身份证:5002341991****2215
违法路段:金垦路与金地路路口
酒精检测值:26mg/100m
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以罚款40元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以罚款50元处罚。
交警提醒:
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不仅仅是针对机动车,对非机动车来说也一样,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一定不要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时,驾驶非机动车上路一定要按交通规则行驶,任何车辆都没有“法外之地”。
1. 家人常提醒
酒驾危害性深入家庭,自觉养成饮酒后不使用交通工具的习惯,喝酒时有人劝导、饮酒后有人护送,家人时常提醒、把关,只要饮酒,不管在外、在家,家人提前“保管”好电动自行车钥匙。
2. 车辆多保养
经常自行检查电动自行车的方向、刹车、反光镜、灯光等车况,正确佩戴头盔,确保上路安全,同时骑行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骑“超标车”,否则经鉴定为摩托车又达到醉酒驾驶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 侥幸心理不可有
交通安全中任何侥幸都可能酿成惨祸,任何违法都可能造成事故,醉酒驾驶电动车必定是害人害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面临巨额医疗费无处赔付,面临医院救治需家人陪护,面临养家糊口的工作因而饭碗不保,面临严重交通事故后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任何情况下均应牢记“摒弃违法不侥幸,因为生命最可贵。”
[责任编辑:宋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