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三家公司的第三方负责人朱尤新怎么也不会想到,他在2011年5月签订的“黑白合同”,竟给后期讨要施工工程款牵出一系列麻烦。而这起原本只是因讨要工程款引发的经济纠纷事件,却伴随着内黄县公安局仅对施工方一方人员下发了涉嫌“聚众斗殴罪”拘留通知书而变得错综复杂起来。
2011年5月6日,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深圳中邦建设集团安阳分公司及安阳建设集团分别承包了安阳市飞翔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内黄县“飞翔金桂王府”建设工程。同日,三家公司的第三方负责人朱尤新与飞翔置业有限公司就同一工程签订了两份“黑白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一份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图为内黄县飞翔.金桂王府小区)
据投诉人朱尤新反映称,2011年5月6日,河南省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经招投标程序后,中标承建了飞翔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飞翔.金桂王府”小区12#、13#、21#号楼及标段内地下车库工程。随后,便进驻该项目工地进行施工,工地由郭利军等人负责。2013年5月,河南省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楼房基本完工,但开发商却迟迟未结算工程款,且相关部门还未进行正式的竣工验收。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却将部分房源出售,让买房业主入住装修。
由于竣工结束后施工方工人全部放假,仅留下工地负责人郭利军及四人看守工地。为了维权,施工方于2013年8月4日早晨从安阳市临时雇佣工人来到工地制作水泥墩,防止开发商提前开放入住和装修。投诉人朱尤新称,当施工至10时许,以开发商樊红旗的妻弟代瑞安为首的几十余人手持器械前往施工工地,阻止施工方继续施工。随后,内黄县公安局和内黄县住建局等相关负责人赶到现场,以制止闹事为由,将施工方工地负责人郭利军等人带入派出所处理,至中午12时左右,内黄县公安局又将因无法施工准备坐大巴回安阳市的其余19名民工抓捕。当晚,郭利军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而其余19名工人全部以涉嫌参与聚众斗殴被予以十天治安拘留。
(图为投诉人提供的刑事拘留证)
令朱尤新不解的是,当时双方并未发生殴斗,也未发生肢体冲突,更未有人受伤,而内黄县公安局却以“聚众斗殴罪”将施工方人员刑事拘留。更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前来工地阻止施工的开发商一方竟无一人被予以拘留。他认为:“斗殴应该是双方行为,如果斗殴的事实存在,为什么只抓了我们施工方的人员,开发商的‘斗殴’人员又在何处?”朱尤新还表示,在刑拘施工方人员后,内黄县公安局曾两次上报批捕,然而内黄县检察院均认为不构成犯罪条件并退回案件。最后,内黄县公安局对施工方人员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无奈之下,朱尤新找到了内黄县公安局城关二所指导员王献杰,他说:“当时王献杰以签订少付工程款协议为要挟,承诺同意签字可将郭利军无罪释放。在郭利军取保期间,王献杰多次向我们索要财物,否则不仅要把郭利军收监,还要把治安拘留的其他人员转为刑拘。”得知此消息后,朱尤新两次送给王献杰10000元和3000元现金,这才没有让郭利军和其他人员被收监。对此情况,朱尤新一再质疑案件背后的力量博弈和内幕交易。
为了解事件真相,2020年12月1日,尚法新闻记者前往内黄县公安局采访相关事宜。内黄县公安局宣传科李科长称,不方便接受采访,对于采访函中的问题将以电子函的形式予以回复。12月7日,尚法新闻接到了来自内黄县公安局的采访回复函,在此函中提及了施工方郭利军被刑事拘留的事件发生经过,表示郭利军以维护工人权益为名,在现场指挥水泥罐车在承建工地单元门前用混凝土浇筑,与部分业主、开发商发生冲突。经公安民警当场阻止后,郭利军被传唤到内黄县公安局进行询问。后警方发现建筑方18人均与金桂王府施工工地无关,都是临时从安阳市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郭利军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极端方式封门堵路,制造事端,并扬言要采取暴力手段扩大影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对郭利军予以刑事拘留,对其他参与人员以寻衅滋事罪予以行政拘留。而针对朱先生反映的内黄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王献杰收受贿赂一事,回复函中表示,内黄县纪委监察委进行深入调查后,发现朱尤新反映的问题当时并无第三人在场,并没有提供王献杰收受13000元现金的有效证明证据,且王献杰对两次受贿一事均予否认。综上所述,没有证据证明朱尤新反映民警王献杰收受贿赂、徇私枉法问题属实。
(图为内黄县公安局对朱尤新举报材料的回复函)
由于采访函中的其他问题并没有具体答复,12月7日下午,尚法新闻记者致电了内黄县公安局宣传科李科长,询问采访函中提到的聚众斗殴罪是否只刑拘了一方人员。对此,李科长表示,并不是以聚众斗殴罪拘留郭利军,而是将其以寻衅滋事罪拘留。随后,李科长来电称前一次表述有误,并不是以寻衅滋事罪将郭利军拘留,而是以聚众斗殴罪将其刑拘。然而,当记者再次询问聚众斗殴罪是否只拘留了郭利军一方人员时,李科长表示,并不清楚案件具体经过。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内黄县公安局城关第二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显示,报警人为匿名报警,报警形式为其他电话报警,并没有显示电话号码。
(图为投诉人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
由于回复函中未提及到采访函中提到的《接处警登记表》填写不完整及事发时相关执法记录仪影像等相关回复,李科长表示,无法向记者提供相应材料。而对于记者采访函中提到的其他问题内容不能一一作出回复。
因讨要工程款未果
承包方一纸诉至法院
据朱尤新介绍,早在2013年5月,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和深圳中邦建设集团安阳分公司承建的6栋楼就已经全部竣工。按照合同书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飞翔置业有限公司本应付工程总造价的90%,即5400万元,对完结算付至总造价的95%,即5840万元(含调整费)。但其以各种理由推脱后仅支付3500万元,至今还欠下2000余万元工程款未支付。
正是由于飞翔置业有限公司迟迟不肯支付余下工程款,致使承包方无法承担在该工程中工作的农民工工资。2013年,因讨要工程款未果,鸿宸有限公司将飞翔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河南省内黄县中级人民法院。在内黄县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飞翔公司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37条争议处理方式显示: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2、采取第一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显示,如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
然而,飞翔公司在上诉过程中,一直以签订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发生经济纠纷时,案件应由仲裁委裁决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
朱尤新反映称,在深圳中邦建设集团安阳分公司向内黄县人民法院起诉飞翔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后,飞翔公司又提出应按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仲裁委管辖一审,法院驳回被告飞翔公司管辖异议申请后,二审维持判决。“两个案件,同样的合同条款,同一个开发公司、同一合同内容,二审却是两个不同的结果,一个是由仲裁委管辖,一个是由法院维持原判。”这令他十分不解。
投诉人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本案系因结算工程款(合同实质性内容)引发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故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
投诉人表示,目前,他已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得到法院的公正宣判。对于事情的最新进展,尚法新闻将持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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