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投诉人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
由于回复函中未提及到采访函中提到的《接处警登记表》填写不完整及事发时相关执法记录仪影像等相关回复,李科长表示,无法向记者提供相应材料。而对于记者采访函中提到的其他问题内容不能一一作出回复。
因讨要工程款未果
承包方一纸诉至法院
据朱尤新介绍,早在2013年5月,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和深圳中邦建设集团安阳分公司承建的6栋楼就已经全部竣工。按照合同书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飞翔置业有限公司本应付工程总造价的90%,即5400万元,对完结算付至总造价的95%,即5840万元(含调整费)。但其以各种理由推脱后仅支付3500万元,至今还欠下2000余万元工程款未支付。
正是由于飞翔置业有限公司迟迟不肯支付余下工程款,致使承包方无法承担在该工程中工作的农民工工资。2013年,因讨要工程款未果,鸿宸有限公司将飞翔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河南省内黄县中级人民法院。在内黄县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飞翔公司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37条争议处理方式显示: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2、采取第一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显示,如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
然而,飞翔公司在上诉过程中,一直以签订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发生经济纠纷时,案件应由仲裁委裁决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
朱尤新反映称,在深圳中邦建设集团安阳分公司向内黄县人民法院起诉飞翔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后,飞翔公司又提出应按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仲裁委管辖一审,法院驳回被告飞翔公司管辖异议申请后,二审维持判决。“两个案件,同样的合同条款,同一个开发公司、同一合同内容,二审却是两个不同的结果,一个是由仲裁委管辖,一个是由法院维持原判。”这令他十分不解。
投诉人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本案系因结算工程款(合同实质性内容)引发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故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
投诉人表示,目前,他已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得到法院的公正宣判。对于事情的最新进展,尚法新闻将持续予以关注。
[责任编辑:李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