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
近日,汉滨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课间泼水嬉戏引发的校园伤害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不仅化解了矛盾,更以生动案例为校园安全敲响警钟。
事发当日,某九年制学校五年级一班的课间休息期间,学生何某、杨某等四人在教室外走廊用塑料瓶反复倒水嬉戏,持续十余分钟,导致走廊地面大面积积水。期间,同学陶某及其他路人多次劝阻,四人却置若罔闻。当陶某再次经过该走廊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造成牙槽骨骨折、牙齿折断且脱位,需长期治疗修复,身心均受重创。因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陶某及其家人将四名涉事学生、其监护人及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调解优先”原则,多次深入校园走访,耐心开展调解工作。
法官一方面向四名学生的监护人释法明理:孩子在公共区域长时间泼水嬉戏,制造安全隐患且无视他人劝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与学校沟通:作为管理主体,对课间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亦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法官结合未成年人成长特点,引导涉事学生深刻认识自身错误,促使各方换位思考。
经过法官的多轮沟通与疏导,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四名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分别赔偿陶某一万余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校园安全无小事,课间嬉闹需谨慎。广大中小学生应选择文明安全的活动方式,不在走廊、楼道追逐打闹、泼水嬉戏,共同维护安全、有序校园环境;家长要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日常提醒,培养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学校需强化课间巡查与管理,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织密校园安全防护网。唯有家校社协同发力,才能为孩子们撑起安全成长的“保护伞”。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四名学生的嬉闹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对课间危险行为监管不力,故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