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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引争议:房产面积差额纠纷背后的权责博弈与司法公正拷问

来源: | 作者:亚男 | 发布时间: 2026-01-05 15:04:17 | 33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内蒙古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大房地产”)与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银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持续发酵。鑫大房地产法定代表人杨永忠实名举报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枉顾事实、超范围裁决,将本属侵权纠纷的案件错误定性为合同纠纷,导致民营企业蒙受巨额财产损失。这场围绕188.11平方米面积差额的纠纷,不仅牵扯出合同约定与法律适用的深层博弈,更引发了公众对仲裁公正性、司法监督效能的强烈质疑。

  事件的源头要追溯至2013年8月9日,鑫大房地产与金谷银行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金谷银行购置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华西街永盛巷富兴花园A1#楼C区的第一层101号及第二层201号商业房屋。其中核心争议的101号房,合同明确约定建筑面积为717.55平方米,单价42000元/平方米,同时白纸黑字写明“购房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据实结算购房款”。合同签订后,鑫大房地产按约交付房屋,金谷银行下属支行于2014年起正式投入使用,看似顺利的交易却在多年后因面积测绘结果掀起波澜。 2019年7月31日,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鑫大房地产委托呼和浩特市标准房产测绘有限公司对101号房进行实测,结果显示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达905.66平方米,较合同约定多出188.11平方米(含公摊部分),面积误差比高达26.22%,远超房地产行业普遍认可的合理误差范围。鑫大房地产随即要求金谷银行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补足面积差额款,扣除201号房实测面积减少应退的255600元后,主张金谷银行支付剩余差价7645020元。然而,金谷银行对该面积差额不予认可,拒绝支付对应房款,双方协商无果后,鑫大房地产于2022年6月22日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令人意外的是,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在2023年6月19日作出的呼仲案字[2022]第350号裁决,不仅未支持鑫大房地产的合理诉求,反而作出了多项引发争议的判定:裁决金谷银行仅支付购房款差价3732089.85元(即鑫大房地产主张金额的一半)及部分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要求鑫大房地产在收到裁决后三十日内,为金谷银行提供两套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所需材料并协助办理登记;此外,还裁决鑫大房地产向金谷银行支付201号房逾期办证违约金1428186.6元(暂计至2022年8月25日)及后续费用。

  鑫大房地产对该裁决表示强烈反对,其法定代表人杨永忠指出,金谷银行在装修期间,未经鑫大房地产同意,擅自侵占一层西侧48㎡门厅及二、三、四层楼梯间,该部分侵占面积并非合同约定范围,也超出了仲裁申请事项,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而非单纯的合同面积差额结算纠纷。仲裁委员会未查明这一核心侵权事实,将侵权纠纷错误定性为合同纠纷,属于适用案由错误,构成超范围裁决。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双方合同中“以房产局测量为准,多退少补”的约定系手写填入,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排除了法定的面积误差处理原则,但仲裁庭却无视该约定,滥用自由裁量权,酌定金谷银行仅承担超出3%误差部分50%的房款,严重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值得关注的是,仲裁裁决在多个关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瑕疵。其一,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101号房合同约定交房后72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备案,即便按鑫大房地产自认的2013年9月9日交房日期计算,办证期限届满日为2015年8月31日,金谷银行直至2022年才提出逾期办证违约金主张,早已超过仲裁时效,且仲裁庭未查明未能办证的责任归属——事实上,金谷银行未按约定缴纳契税及物业维修基金,才是导致产权登记无法办理的重要原因,却判决鑫大房地产承担违约责任。其二,201号房合同明确约定办证期限为交房后3650日,该期限尚未届满,仲裁庭却突破合同约定裁决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其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仲裁庭仅支持3%误差以内部分的违约金,对已裁决金谷银行应支付的超出3%部分50%的房款,未判定相应逾期付款责任,属于明显的漏裁情形。 更让鑫大房地产难以接受的是,仲裁员柯保成身为内蒙古律师协会秘书长,在庭审中竟口出狂言,称双方签订的住建局制式合同为无效合同,全然无视制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在鑫大房地产不服裁决,于2023年7月17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申请后,法院于2023年8月25日出具(2023)内01民特159号裁定书,驳回了其撤销申请。随后,金谷银行依据该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让鑫大房地产陷入“违法者逍遥法外,守法者寸步难行”的困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鑫大房地产先后向中央第十巡视组、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等多个部门投递数十份反映材料和申诉材料,列举仲裁裁决在案由定性、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公正等方面的多重问题,请求严查仲裁员赵志忠、柯保成等人滥用职权、枉法裁决的行为,撤销错误裁决并终止强制执行。然而,这些诉求要么石沉大海、杳无音讯,要么未得到实质性回应,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看似合法的司法程序中被无情侵害。 法律界人士指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多退少补”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得到严格遵守。本案中26.22%的面积误差已远超合理范围,若确实存在金谷银行擅自侵占公用面积的侵权行为,仲裁庭应首先厘清案件性质,区分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法律边界,而非简单套用公平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仲裁作为民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途径,其核心生命力在于公正公平,仲裁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而非偏袒一方、肆意裁决。 这场纠纷不仅让鑫大房地产蒙受了高达583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未获支持的房款差价4402366.5元及被迫支付的违约金1428186.6元),更严重冲击了民营企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当前,鑫大房地产仍在坚持维权,这场横跨十余年的房产纠纷背后,究竟是合同约定与法律适用的复杂博弈,还是仲裁不公、司法监督缺位导致的权益受损?公众期待相关部门能够正视举报线索,依法依规查清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决,还民营企业一个公道,维护司法公正与市场秩序的底线。同时,此案也为所有市场主体敲响警钟,在签订民商事合同时应明确核心条款,遭遇不公裁决时要敢于依法维权,而相关司法与仲裁机构更需加强自我监督,筑牢公正司法的防线,让每一起案件都能体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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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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