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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儿童游乐场受伤责任咋定?法院判了!

来源: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作者:张佳莉 | 发布时间: 2025-09-03 16:18:57 | 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 雷红)案情简介

 

2024年7月,甲女士带女儿小丽购票进入某室内游乐场游玩。期间,甲女士在休息区背对游乐场就坐,未随同孩子进入游玩区域。小丽在跳踩皮球时不慎摔倒,额头撞到场内凳子的边角,导致额部钝挫伤,后续需进行清创美容缝合及祛疤治疗。

 

事发后,游乐场经营方乙公司向小丽父亲转账4200元,但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小丽及其父母认为乙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乙公司辩称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购票时已发放《顾客入园安全责任告知书》且入口处有入园须知,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同时认为原告受伤与其无关,是原告母亲未正确引导、制止危险行为,存在监护过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乙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面向儿童的游乐场所,更应采取较高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乙公司虽发放了安全责任告知书,但并不能替代其在运营过程中应尽的安全保障责任。小丽跳踩皮球时工作人员未及时劝阻,且场内凳子边角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因此乙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小丽的合理损失,法院认定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847.45元,扣减乙公司已垫付的4200元,还应支付6647.45元。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暂不支持,可待实际支出后另行主张。

 

法官说法

 

对于游乐场所而言,面对行为特点和认知能力有限的儿童群体,更要加强安全防护,不能仅以发放告知书等形式来免除自身义务。同时,监护人也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时刻关注孩子动态,避免危险行为发生。当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时,就需要依据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这既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各方更加重视安全问题。

 

此类案件提醒广大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将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定期检查设施设备,排除安全隐患,为消费者创造安全的消费环境。而监护人在带孩子外出游玩时,也务必提高警惕,尽到监护责任,共同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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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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