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陕西省咸阳市三原法院审结一起陕西某公司不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院调解,陕西某公司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并撤回起诉,案件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情回顾:交通事故引发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争议
王某于2021年5月入职原告公司,2023年4月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事后,王某与原告公司因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程序,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王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三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调解:释法说理促和解 实质性化解争议
案件受理后,法院经审查认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王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为实质性解决纠纷,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向原告公司详细释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类似判例,阐明诉讼风险。经调解,原告公司认识到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动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即时支付王某工伤赔偿金,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案件意义: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本案中,法院坚持通过释法说理引导企业主动履行义务,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同时,该案对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具有警示意义,有助于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