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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网络平台获取资金形成的民间借贷,应予无效

来源: | 作者:李思科 | 发布时间: 2025-04-29 17:01:56 | 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3月,潘某因资金周转向杨某借款,杨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借款8000元,当日便通过微信全额转账给潘某。此后,杨某于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共计向某网络平台偿还本金及利息9012.27元。期间潘某向杨某分三次共计偿还600元后,再未进行还款。杨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出借的款项系通过某网络平台贷款后向被告交付,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考虑到原、被告均知晓款项来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负有过错,二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确认被告潘某向原告杨某返还8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转贷款项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临时出借资金。本案中,杨某从网络借贷平台套取资金后再转借给他人使用,虽然系出于朋友间的便利帮助所形成的民间借贷,但该行为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合同无效。公民向金融机构贷款,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若将借款转贷他人,该转贷行为无效,如转贷金额较大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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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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