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在杨某某申请执行郝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郝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杨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郝某某,耐心释法明理,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然而郝某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配合执行工作。面对此种情形,本院依法传唤郝某某到庭,并严肃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面临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在法律的强大威慑下,郝某某当场转变态度,表示愿意立即筹措资金履行义务。
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郝某某当场筹集5000元执行款,并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就剩余款项的履行进行协商。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就剩余款项的履行方式、期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杨某某对法院高效有力的执行工作表示高度认可,本案取得阶段性成果。
本案中,执行法官既充分发挥司法强制措施的威慑力,又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展现了三原法院执行工作的智慧与温度。通过刚柔并济的执行策略,既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人争取了履行空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