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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抚养费用起纠纷 先行调解护成长

来源: | 作者:李思科 | 发布时间: 2025-04-16 16:07:34 | 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近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法院恒口法庭通过调解的方式,妥善化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案情简介

  原告小月的父亲韩某与母亲唐某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约定由父亲韩某抚养小月,母亲唐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直至小月年满18周岁。起初几年,唐某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但后续唐某中断支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生活成本上升,原告小月向法院寻求帮助,要求母亲唐某将抚养费提高至每月1500元。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征得同意后立即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向被告唐某阐明:即便婚姻关系解除,父母与子女间血缘关系和亲情关系是不可磨灭的。作为母亲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并明确告知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补缴拖欠的抚养费,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每月300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支付额度。

  为促成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承办法官又从情理、法理等多角度化解双方心结。最终,唐某同意补缴全部拖欠抚养费,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月增加支付一定金额抚养费至小月年满十八周岁止,且承诺一次性履行完毕。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唐某当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支付了抚养费。

  看着到账的抚养费,小月的奶奶感慨地说:“感谢法庭,孩子学习好,我们家经济条件差,现在好了,孩子的生活终于有保障了!”看着双方当事人满意的神情,法官干警们欣慰之余,叮嘱唐某抚养费只是物质支持,女孩成长更需母亲的关心和关爱,希望唐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多探望孩子。

  近年来,安康市汉滨法院恒口法庭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审调结合,特别是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及婚姻家庭案件中,坚持保护弱者和维护家庭和睦的原则,坚持调解优先,用司法温情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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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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