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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司法护春耕,执行暖农心

来源: | 作者:王彪 | 发布时间: 2025-04-15 10:10:36 | 3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在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不懈努力下,一起涉及化肥款拖欠的案件取得关键进展,为当地春耕生产助力。

  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邵某自2016年起多次在原告李某处赊购化肥、农药,2022年初经双方核算,被告邵某共需偿还原告李某化肥农药款共计291000.00元。双方约定2022年12月30前将款项一次性结清,如超期未偿还则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由于被告邵某未按照双方的约定还清欠款,原告李某将邵某诉至庆安县人民法院。该案经庆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化肥款29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执行人邵某未按照法院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2023年5月李某向庆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法院经过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邵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李某同意,庆安法院于2023年10月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3月10日,申请人李某发现了被执行人邵某的踪迹,向执行法官说明情况后,执行法官立即奔赴现场,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讲明拒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但邵某仍称自己暂无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决定将其带回法院进一步协商。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邵某带到法院后,执行人员再次向其阐明法律规定和拒不履行的后果,同时向其说明申请人李某作为化肥经销商,已与多位农户签订买卖合同,需要为农户供应春耕所需化肥,由于被执行人拖欠大笔化肥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李某的资金周转,如果邵某不履行义务,将可能导致农户无法顺利购买化肥,进而影响全年的农业生产。被执行人邵某得知此情况后,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经过执行人员与申请人李某沟通,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批给付拖欠款项,当日向申请人李某给付现金80000.00元,约定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李某50000.00元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止。

  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这笔款项的到位,使得申请人及时购入化肥,保障了春耕物资的充足供应。此次执行体现出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春耕有保障。庆安法院执行局以“如我在执”的情怀,让生效判决变成群众手中的“真金白银”,在田野间播撒司法为民的“法治种子”。(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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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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