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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开门杀”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 | 作者:李思科 | 发布时间: 2025-03-04 19:43:49 | 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6日,被告杨某驾驶彬县某出租汽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从西向东行驶至彬州市新市街南口,该车上的乘客李某在下车开车门时与孙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碰撞,导致孙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车辆在中国人保咸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李某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孙某住院治疗后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杨某、李某、出租车公司、中国人保咸阳分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损失共计33000元。

  庭审中,被告杨某、李某、出租车公司、中国人保咸阳分公司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但中国人保咸阳分公司提出,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李某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只赔付原告孙某损失的一半,即出租车驾驶员杨某应该承担的部分,原告孙某的另一半损失应该由被告李某承担。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虽系驾驶员杨某与乘客李某共同导致原告孙某受伤,交管部门作出了责任划分,但作为道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同一辆机动车应当作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时应以保险车辆一方应承担的总体责任进行整体评价,而不是按照责任划分分割开来,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人赔偿。本案中,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保咸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孙某各项损失最终确定为28800元,未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中国人保咸阳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中的“开门杀”指的是车辆驾驶人员未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车辆通过时,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反映不及,最终被撞到或者受伤等情况。在此提醒,驾驶员应当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有序停车,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注意提醒乘车人员在下车时注意观察周围行人,确保安全之后再打开车门。


   基层风采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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