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把贯彻实施好新矿产资源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认识新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正确履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责,切实做好“五个统筹”,确保新矿产资源法确立的各项重大制度落实到位。新矿产资源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自然资源领域的生动实践,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法治化、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共7章53条,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鉴于现行矿产资源法仍保留一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管理需要相差甚远。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新矿法共8章80条,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矿产资源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矿产资源法共7章53条,新矿法共8章80条。新矿法相较于现行矿产资源法调整增加了第四章“矿区生态修复”、第五章“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将现行矿产资源法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现行矿产资源法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主要内容融入到新矿法第三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删除了现行矿产资源法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有关规定等八条法律条文内容。具体变化要点如下:
要点一,聚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一是第一条增写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二是第三条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确立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三是第八条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四是新增“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一章作为第五章,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矿产资源储备的法律地位,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五是第十五条对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提出法律要求。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必须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要点二: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新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这是重大的创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制度上升为法律。在全面推进市场化方式设立矿业权的同时,新矿法也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作出例外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
要点三: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新矿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一是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二是第三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编制勘查、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这一规定表明,作为物权证书的矿业权证书,与作为行政许可证书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矿政管理机关不得随意注销矿业权人的矿业权证书,不得随意剥夺矿业权人的物权。
要点四: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为了鼓励勘查,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矿法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一是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取得采矿权是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探矿权转采矿权,只需具备一个条件,即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同时,新矿法还创立了新型的探矿权保留制度。二是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导致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期限中止计算。
要点五: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新矿法围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作出多项制度安排。一是不再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区别对待。新矿法删除了现行矿产资源法有关“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以及第五章关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二是建立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第二十六条明确: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三是对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第三十六条明确: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的,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进行开采,但应当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四是延长探矿权期限。第二十四条明确: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续期为五年。五是赋予矿业权人优先取得新发现矿产资源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取得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
要点六: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现行矿产资源法对矿业用地的取得方式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新矿法第三十四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一是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从空间规划布局上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要的用地需求。二是改变单一供地方式,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矿山企业可以根据开采矿产资源的不同方式,选择不同的用地方式,也可以选择多种用地方式的组合。三是开采战略性矿产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是对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范围作出的特别规定。四是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使用临时用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的土地,符合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临时用地,但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临时使用的土地属于农用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五是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也就是说,当用地期限与矿业权期限不一致的时候,可以按照矿业权的期限延长矿业用地的期限,以确保矿地期限一致。
要点七: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为了实现“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新矿法新增“矿区生态修复”一章作为第四章,对矿区生态修复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二是合理划分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采矿权转让的,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三是建立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四是明确企业的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生产成本。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
三、广信区做好新修订矿产资源法的贯彻落实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矿产资源法治意识。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不断强化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大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突出抓好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法的学习宣传,切实增强企业的学法守法意识。
2.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建立维护良好的开发保护秩序。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牵头抓总、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镇(乡)、街道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提升服务水平,助力矿山企业依法科学勘查开采,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秩序。
3.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抓好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将绿色矿业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章秀进 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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