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公民应该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日前,有人酒后滋事,面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无理取闹,拒不配合,拉扯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这样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12月2日晚,纳雍县公安局文昌派出所接群众报警:有一名酒醉男子朱某红在纳雍县文昌办事处环城路阳光新城附近殴打他人。文昌派出所民警出警,准备依法将朱某红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被醉酒男子郭某阻碍,郭某对执法人员进行语言干扰、肢体拉扯阻止执行职务,干扰工作正常开展。民辅警尝试多种沟通方式对郭某进行劝导,其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对民辅警进行拉扯阻止民辅警执行职务。最终,民辅警采取措施将其制服。
目前,郭某因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行政拘留。警方提醒法律尊严不容侵犯,法律底线不容挑战。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请广大群众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积极配合人民警察执勤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