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熟人作案高发,此类案件呈现侵害时间长、次数多、案发时间晚、后果严重等特点。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也呼吁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多注意观察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变化,学会倾听孩子的话语,对于孩子的异常举动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委托看护时,切莫放松警惕,要对受托人的品行背景予以关注;还要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基本性知识的教育,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二:教职员工利用身份便利猥亵未成年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某系某中学教师,自其担任班主任期间,以检查学生身体卫生为由,多次将15名男学生叫到其宿舍、办公室、学校广播室等地,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或殴打,采取抚摸被害人生殖器、用手捅插被害人肛门、要求被害人亲吻其生殖器、亲吻被害人嘴部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其教师身份,在校园内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并具有暴力、胁迫等情节,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虽然被告人孙某某得到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结合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师职业。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本应保护学生、教育孩子们如何预防受到侵害,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将黑手伸向自己的学生,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即使获得谅解,也并非必须从宽处理,该重判仍重判!同时,为了全力降低未成年人再次收到侵害的可能,按照《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宣告从业禁止,有利于净化校园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例三:亲生父亲遗弃未成年子女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9日,李某某在医院生下一名男婴,出院后男婴由李某某及其同居男友、男婴父亲被告人周某某共同抚养。6月7日,李某某因家中有事回老家让周某某照顾男婴,6月8日22时许,周某某将男婴遗弃在某停车场路边后离开。6月9日4时37分许,男婴被路人发现后报警,后男婴被公安人员送往福利院安置。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将其出生后未满月的儿子遗弃于停车场路边,情节恶劣,以遗弃罪判决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既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义务。被告人周某某生而不养,虽不希望婴儿死亡而置于停车场门口,但遗弃行为不仅给孩子的生活造成困难,还给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法理难容、情理难容。未成年人的成长最需要的是家庭的关怀和家人的温暖,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监护只是家庭监护的补充,今天你养我长大,明天我陪你到老,希望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安身之所,能在父母的呵护下茁壮成长,法律也会成为你们坚实的后盾!
案例四:拐骗未成年人脱离家庭监护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因在网上聊天认识了未满13周岁的被害人郑某某。3月8日下午,该被告人将郑某某诱骗至江苏镇江市其家中,直至3月19日公安人员将郑某某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构成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儿童的身心发育不成熟,对身边事务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应当加以特殊保护。本案被告人吴某某虽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且在拐骗过程中也没有实施其他加害行为,但将被害人带回外地自己家中,不仅给受害儿童的父母等监护人造成精神上极大的痛苦,而且使儿童失去家人的爱护和家庭的温暖,严重威胁到儿童的身心安全,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五: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基本案情: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14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程某等人先后招揽、安排、管理宋某某等16名未成年人,在酒吧进行有偿陪侍。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等人共同组织十数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属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涉案的未成年人人数众多,尤其是有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数名十四、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综合酒吧场所的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恶劣影响,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判决本案5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摄影/编辑:李彤
审核:冯俊明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人员查询
电话:010-57187769
邮箱:fzzgwb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