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网11月30日成武讯:(张亚楠 通讯员 孙韶博)
原告:“你的蒜就是有问题,有糖化蒜坏蒜,俺不能要,把定金双倍退给俺……”
被告:“你就是看着蒜掉钱了才不要嘞,耽误我少卖不少钱,定金没收还得赔我损失呢……”
在成武县大田集人民法庭调解室,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吵得面红耳赤。
原告周某长期从事大蒜买卖业务,被告张某、刘某合伙经营储存大蒜生意。双方协商一致:周某购买张刘二人储存的120吨左右的大蒜,且交易的大蒜无霉变、无糖化蒜等质量问题,并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张刘二人定金5万元。但是周某到张刘二人仓库装货时发现,其出售的大蒜有糖化蒜、空心等问题,于是拒绝装车,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退还定金,遭到二人拒绝。张刘二人称:原告周某已经在他们那里拉走了45吨大蒜,并将蒜款支付,未提出有糖化蒜、空心问题。现拒绝装车并提质量问题,是因为蒜价下降,不想继续购买了。承办法官王胜香自收到该案后,认真阅卷、审核证据,了解到储存的大蒜的确有瑕疵。通过走访经营储存大蒜的商户,得知大家对少量糖化蒜和坏蒜是否影响销售意见不一。考虑到季节及大蒜存储规律,短期内大蒜可能会发芽,如果建议双方提存,会增加很多支出,且双方系常年的生意伙伴,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王胜香便和调解员抓住时机组织双方进行线上线下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解除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部分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属于定金纠纷,定金罚则体现了对违约一方当事人的制裁,但只有违约行为达到根本违约,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运用,轻微违约不适用定金罚则。该案原告以质量问题拒绝装车,要求解除合同,但需举证证明大蒜质量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果是轻微的质量瑕疵,是无法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的,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成武县大田集镇素有“大蒜之乡”之称,形成集大蒜种植、培育、储存、加工、贸易于一体的特色产业,涉及大蒜及农产品加工、仓储等案件地域性强、专业性高。成武法院大田集法庭积极融入溯源治理大格局,立足审判职能,弘扬契约精神,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