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养犬居民朋友:
你们好!
为进一步规范文明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公共秩序,建设高水平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我市养犬登记办证和文明养犬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9日起至9月30日,在沧州市主城区开展养犬集中登记办证缴费工作。养犬人可通过“冀时办”手机APP-养犬登记模块、“犬卫士”手机APP及“狮城犬卫士”微信小程序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也可以到居住地附近的“一站式养犬免疫、登记服务点”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管理服务费第一年为每只四百元,以后每年为每只一百元。
二、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养犬未按规定登记办证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三、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只出户时,应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犬只未佩戴犬牌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养犬人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沧州市严格管理区禁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目录及禁养大型犬标准》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
五、严禁携犬进入以下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候车(机、船)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二)学校(家属住宅区除外)、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
(三)城市公园、广场、封闭式景区和海水浴场;
(四)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
(五)集贸市场、商场、大型超市、旅馆、饭店等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依法承担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责任。
八、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治理,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为创建文明城市贡献力量!
沧州市公安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