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作用,做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代理、普法宣传等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社会监督等人才的选聘、管理、激励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岗位锻炼,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维权实践中的作用。
实践工作中的张民元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接收外国企业或外国公民向中国申请商标或专利登记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收文时,只接受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而在专利申请文件的书式一栏中并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国家知识产权局敞开大门为外国申请人开放登记的这个制度性漏洞,却被不法的专利代理机构和无良的知识产权律师所利用,在国内借外国人的名义申请了大量的不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商标和不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产品的专利,这些商标和专利在获得授权之后,被投机机构和个人用于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商业性维权,获取了巨额的非法收益。
而在国内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实践中,许多涉外知识产权律师通过公证加认证的方式一次性取得一定阶段性一揽子委托授权,国内的被授权律师凭借这些公证原件的复印件在提交法院的起诉状中直接签署代理律师的名字以原告的名义立案,并代理原告直接签收国内法院立案的送达回证,由国内被授权律师自掏腰包替授权的外国主体代为缴纳法院的立案受理费用,代为支付公证机关公证取证的公证费用,在案件胜诉之后,由代理律师签署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使得法院强制执行所获得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款全部落入国内代理律师的个人口袋。这类一揽子的阶段性授权,有些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期限高达十年以上,涉外律师的非法获利甚至高达亿元。
而对于国内的民营企业来说,明知国家知识产权局这种对外国权利主体开放性注册知识产权的制度不合理,却没有任何办法维权或者进行司法救济;明知国内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利用外国企业的一揽子授权进行知识产权商业性维权的行为不公平,却对这种司法不公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途径。眼睁睁地看着美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利用“长臂管辖”、“法治陷阱”等手段在国外遥控国内的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制造批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直面美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霸凌,却无能为力。
张民元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国主体知识产权开放性登记行政行为的制度性漏洞进行调研,并对国内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代垫诉讼费用提起诉讼并将法院执行款占为己有的代理行为展开调查,阻止这种损害中国人民切身利益的国外知识产权霸凌行为继续发生。
面向未来发展,张民元信心满满地表示,盈科(宁波)律所将主动把律师事业发展融入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中,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