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由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主办的“互联网治理中的开放与封闭研讨会”在线上线下同步举行,来自北京多所高校、实务部门、业内专家学者围绕平台互联互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难题,互联网开放的法律认知、现实因素与制度障碍,互联互通的标准、实践、制度建设,以及数据流通中的数据治理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谈到,当下,国家和相关部门积极强化建设统一大市场,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构筑和强化统一的数据大市场”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超大型平台企业,各自构建自己的‘围墙花园’,拒绝流量资源、数据资源的合理共享,会导致统一数据大市场无法有效构筑,甚至会影响到我国的核心竞争力。所以从宏观角度来看,促进互联互通有利于构建统一数据大市场的建设,有利于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翟巍表示。
此外,翟巍还关注到今年八月正式生效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他介绍说,根据该法律第9条和第22条第2款等相关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大型平台企业不应拒绝互联互通,否则就是滥用平台治理权限。
这种滥用平台治理权限有很多表现形态:从数据角度来说,是拒绝数据的“互操作性”,例如用技术手段等在自己平台屏蔽竞争对手;从平台规则角度来说,大型平台企业可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制定一些平台规则,拒绝合理的互联互通,这种情形可以考虑适用新《反垄断法》第9条、第22条第2款进行规制。从域外角度说,德国去年新修订的《反限制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必要设施原则,这值得执法司法部门借鉴,包括欧盟的《数字市场法》的相关规定,同样禁止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数据互操作性。
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各平台限制彼此之间的互联互通,更多是因为商业利益博弈。链接限制不仅影响了平台中个人用户的使用体验,更使得头部平台形成“信息孤岛”,增加了信息获取与自由流动的成本,还降低了互联网上信息的整体治理。无正当理由拒绝互联互通,也会增加社会公众的成本,如迁移成本、时间成本、自由选择成本等等。
翟巍认为,在数字经济迭代发展背景之下,确保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是现代国家的法定基本职能,而我国有职责确保公众享有基本的数据服务。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立法机关、执法机关有必要将与社会公共服务供给密切关联的基本数据服务,纳入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范畴,确保所有社会个体成员,能够以经济上可承受的代价,自由和平等地获得这类基本数据服务。
“宏观视野之下,在数字经济领域,只有促进全面互联互通,确保数据资源在不同网络平台之间自由流转、整合、配置,才能够实现基本数据服务供给的便捷性、可及性。具体来说,分阶段促进全面互联互通,有三项正向效益:一是推动与强化基本数据服务供给的均等化态势,二是满足社会公众对基本数据服务供给的多元化需求,三是优化和拓展基本数据服务的供给途径。”翟巍表示。
他进一步谈到,由于超大型平台企业有中介匹配和技术联结的功能,所以在有序推进全面互联互通的格局之下,可以依据平台不同属性和定位,以“拼图”方式为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社会慈善等公益事业提供不同维度的贡献,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举例来说,中小企业为了实现乡村振兴目标,可以为贫困农户提供一站式便捷销售农产品渠道。而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短视频等平台企业可以基于同样目标在自身平台当中接入电商平台的扶贫销售信息链接,并利用技术手段予以优先展示,以扩大扶贫销售信息的传播效应。
“总体来说,有序推进全面互联互通,有利于我们国家统一数据大市场的构建,有利于社会公共福祉,也是我们未来应当实现的一个发展态势、格局。”翟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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