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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的行为属性与责任分配

来源:法治中国网 | 作者:刘晓春 | 发布时间: 2022-08-05 15:51:09 | 89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实践中看,直播平台目前已经发展出三个层面的风险治理机制并逐步迭代完善。


首先,针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风险,平台通常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治理,即未成年人模式的建设和主动身份识别模型的开发。在未成年人模式中,未成年人无法开启和观看直播,不能充值消费打赏;在未成年人模式之外,多数平台都会开发未成年人行为和身份的识别技术模型,对于疑似为未成年人身份的用户行为进行强化提醒或者消费限制。


其次,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要求,部分直播平台针对激情打赏、高额打赏、非理性打赏等成年人行为推行消费提醒等功能,引导理性消费,降低激情打赏的风险。


最后,内容治理依然是直播平台进行生态治理的重点和基础工作,一方面加强对于优质内容的倡导和鼓励机制,另一方面对于部分恶意诱导打赏、博眼球等不良行为进行防范和抑制,对主播加强教育和引导,体现了平台对于促进整个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努力。


在身份识别、理性提示、内容治理等方面平台实践基础上,有必要构建相对清晰、理性的责任规范,有效区分各方主体在直播打赏治理上的责任范围。主播在尽到了提示、劝告等义务后,对其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进行保护,特别是基于打赏而交付的服务和对价,在退款后应有相应的折价退还机制。平台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在尽到相应的识别、提示、通知等义务基础上,如依然出现与打赏人行为能力不相匹配的打赏行为,应可认定其监护人具有相应的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投机性的假冒未成年人退款等黑灰产业链,应当认定其违法性并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例如通过伪造证据等行为退款的,亦可以认定为诈骗行为。


(作者:刘晓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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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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