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这是继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违约责任,“行政机关违约的,应当充分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的规定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行政协议,通俗地说就是政府与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签订的合同,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既然是合同,双方就应该本着契约精神依法履行约定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关权利。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以领导更替、政府换届等理由违约毁约,给企业和当事人带来巨大损失,恶化了当地的营商环境,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特别指出,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推动建立完善政府践信守诺机制,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为重要目标,依法强化了政府的违约赔偿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创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对政府来讲,就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树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对司法机关来讲,在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发挥司法监督职能,以公开、公正的司法倒逼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相关合同义务,助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助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有效、公平、可持续发展。
历经三年多时间,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数易其稿的司法解释,是强化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我们期待它在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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